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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英国犯罪预防经验中得到的启示
英国的犯罪数量在经过了漫长岁月的增长之后,终于出现了下降或稳定的态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犯罪预防的经验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呢?
(一)在强调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情景预防的重要性,强化情景预防。英国对情景预防的认识有一个探索过程,有了西方国家的间接经验,我们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探索过程。
目前,我国犯罪的增多,具有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犯罪动机扩张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弱化方面的因素,更有适于罪犯作案的目标和机会增多方面的因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强化情景预防,减少易于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和条件,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犯罪预防的决策中,对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和情景预防各自的功能作用和局限性要有清楚的认识。司法预防,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在破案率和惩处率较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能企望它对于减少犯罪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预防,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措施,但鉴于它所要求的社会改良与其他社会目标(如经济目标)往往会存在冲突,因此,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预防往往难以收到即时的效果。
情景预防,看似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预防,不过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收到明显的效果。在不能迅速做到“拨火抽薪”的情况下,“点水”也可“止沸”。
总之,一方面,犯罪预防的决策者,对每个方面的预防措施均应兴其利,除其弊,扬其长,避其短,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最佳功能。另一方面,决策者应很好地协调各方面预防措施之间的关系,相互取长补短,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确定不同的预防重点与措施。
(二)加强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公安机关建立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我国警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在理论上得到了确认,但是在实践中,警察在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潜力尚未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指导和协调社会各界进行犯罪预防方面,警察大有可为。在司法预防中,警察处在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在社会预防中,警察是联系各部门的纽带;在情景预防中,警察的作用更为重要。情景预防的开展,必须以熟悉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景为前提,警察是情景预防最为适宜的具体规划者和指导者。
笔者认为,公安部应该建立起一个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划、指导部门。尽管公安部及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经保、文保、治安、刑侦等部门均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和职责,但它们均不具有综合性预防的特点,多限于特定的领域,特定的行业,同特定对象发生联系。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则应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全面系统地规划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措施,对全国的犯罪预防提出具体的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亦应设置犯罪预防的专职警官,接受必要的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犯罪预防的知识、措施和技术,一方面贯彻实施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预防的部署,另一方面结合当地实际,协同社会各界,指导公众开展犯罪预防活动,并为公众提供犯罪预防咨询。
(三)在犯罪预防问题上密切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促进犯罪预防决策的科学化。英国犯罪预防的一大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的决策通常是水乳交融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英国内政部犯罪预防常务会议每隔几年都要推出一个报告,对全英犯罪预防政策起导向作用,而报告本身在一定意义上讲则具有科研论证报告的性质,它的形成不仅要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前提,并且要广泛搜集、评析、吸收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我国,要缩短犯罪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决策的距离,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将国外的最新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成果客观、系统、准确地介绍到国内来。更重要的是,应针对现实斗争的需要,开展实证理论研究,积极提出有价值的预防、治理犯罪的各种方案,以供决策者参考。另一方面,决策者亦应增强科学决策意识,决策过程中注意倾听理论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吸收中外犯罪预防的有益成果。目前,在犯罪学研究尚不够深入的情况下,第一个方面的努力尤为重要,只有建树起有力度、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才能对决策产生影响,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