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第一章 法人与公司的关联[1]
第一节 历史
一、公司的起源
公司制度最早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发展起来的,十二、十三世纪为欧洲大陆普遍熟知的索塞特(societas)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事实上来源于罗马时代的普通合伙契约,在意大利称为compagna,而在英国则为partnership.这些形式本质上与无限责任公司一致,每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限连带承担责任,为后来两大法系无限责任公司立法的直接渊源[2].比无限公司稍晚一些,在十一世纪晚期,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其他地方逐渐应用康孟达(commonda)合伙,康孟达是大陆法系后来的两合公司以及隐名合伙的原型。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其对应,无实质差异。康孟达形式之下,不仅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同时还有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3].虽然康孟达中也有部分合伙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康孟达和索塞特一样,尽管被广泛采用,却并没有引起公司制度的巨大变革,直至十七世纪初,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股份有限公司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制度的起端[4].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基于国王所授予的特许状设立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最终成就了公司的最高形态[5].
然而汉语中“公司”语词的出现却要晚得多。“公班衙”和“公司”一词的含义,《辞海》的表述为:“公班衙为‘公司’一词的英文company及荷兰文compagnie的音译。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对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和荷兰东印度公司驻雅加达办事处的称呼。”发展的概况为:公司一词在中国产生伊始,官方和朝廷不管其真意如何,只是专指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在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交往中创造出的新词,此时东印度公司总领英国的对华贸易,中方认为东印度公司在华的机构具有官方性质,应该管理、约束来自本国的商人,统一与清政府接洽。种种迹象表明此时公司的核心意思应是官设独占。到了1833年,东印度公司独占对华贸易特许状到期,解散之后再没有另外一家公司获得这种特许地位,英美商人自此纷纷单独来华从事贸易,没有统一组织。开始以“洋行”、或“厂”、“局”等名义,以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后来较晚进入中国的外商也多以“公司”为名称的,公司此时的含义应该是商业组织(那时并不区分合伙和公司)。可见在中国,1833年是公司从专用名称转变为集合名称的一道分水岭。[6]公司作为语词所蕴涵的信息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以公司语词去称呼历史上的团体形式,内涵总是不尽相同,只有模糊的相似轮廓。
二、法人的一般发展
一说到“法人”的历史,甚至一切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源流,无不追溯至令人神往的古罗马。罗马人讨厌抽象的概念,青睐的是实用的制度。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罗马人表达团体的词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