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2)
2017-09-20 05:05
导读:(二)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虚假的诉讼行为也即围绕不真实的争议或不真实的诉讼事项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则是指为实
(二)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虚假的诉讼行为也即围绕不真实的争议或不真实的诉讼事项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则是指为实现不当利益,虚构事实以套用有关法律规范或利用法律规范的漏洞、相互矛盾及法律条文字面与真意的差异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有共同之处,往往都有对事实的虚构,并且都体现了行为人谋取法律外利益的主观恶意。这两种行为同权利滥用行为有混同的情况,但界定的角度不同,并且较之通常权利滥用行为在性质上更为严重。应当看到,由于公权力的运作受到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制约,因此虚假与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居多,同时也有少量虚假或规避法律的审判行为。
常见的当事人虚假或者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主要有:虚构诉讼标的争议额或改变诉讼的相关因素以提高级别管辖;为实现专属管辖或特定地方的法院管辖而虚构有关条件或情况;在诉讼中虚构所谓正当理由以拖延诉讼;制造虚假证据,恶意毁灭、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或毁损争议财产;制造虚假当事人与虚假案件;虚构有关事实与证据实现诉讼中止、执行中止、延期举证;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否定自己或代理人或本方先前的诉讼行为;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在受诉法院之外的法院再行起诉或者对生效裁判在其他法院再行起诉;通过胁迫、欺诈等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
实践中,不少法院有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滥列外地第三人以转嫁责任并扩大管辖范围的情况。
(三)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所谓瑕疵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而在完整性、合理性上存在着欠缺。瑕疵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客观后果较小,主要发生于有关事项的形式要求方面,其法律后果根据该事项本身的法律意义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原告起诉时不明确诉讼理由、具体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当事人诉讼文书或口头诉辩中有污辱他人词语;应经法院许可而未经法院许可进行相关诉讼行为,如证人提供书面证言;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同代理人之间因欠缺沟通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表述。
法院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送达采取不适当或不规范的方式进行;遗漏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或认证;裁判文书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缺乏必要的法理阐述;法庭记录不规范,缺记漏记或审判员自审自记。
上述各类问题的存在,集中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之,造成相应关系的不和谐与紧张,直接危害了司法权威,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应有秩序,妨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究其原因,简言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仍然有影响。二是审判权与诉讼权关系设置不合理。三是具体制度欠缺,如缺乏严格的权利失效制度,又如缺乏蔑视法庭处罚规则等等。笔者认为,欲解决上述问题,需依赖学理与实践、立法与司法、观念与制度的多方面努力。其中,观念问题至为重要,它是各种实践的先导,凝聚学术结晶而贯穿于规则、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中,并可落实为具体制度。观念集中体现为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即立足基本关系与基本方面从而指导整个诉讼活动的观念。就此,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解决现行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