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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价值作为法价值中最为重要、最为终极的目标而被人类所世代追捧。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价值也许更能诊释自由在现实生活的反映。市场经济活动本是滋生自由的温床, 只有相对范围内的经济自由, 才可能有效地激活市场本身潜在的力量, 给予商事个体更多、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然而,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尤其是对经济自由的界定更多的情况下是伴随着对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限度的探讨。我国是世界多极化中极为重要的一极, 解决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问题也是体制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自由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现代经济法是对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现代经济法产生以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 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 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问题已无法解决, 垄断、不正当竟争、商业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 有效地解决“ 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而上限制了自由, 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 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 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商事个体的自由, 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竟争秩序, 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 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 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 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 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因此, 在规制市场秩序时, 对个体的限制, 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 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 是真正的自由, 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法之自由价值。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 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归根结底, 经济法所充当的角色绝不是在扼杀自由, 政府干预的目的也是在最终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因此, 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就成为法之自由价值真正实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