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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努力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就业政策上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女性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农村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经过努力,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加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就业总人数的46%.妇女就业机会增加,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得到进一步落实。到2001年底,全国半数以上的城市实行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455万人。
三是大力促进了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保障女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得到提高。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缩小到2000年的1.07年。2001年全国女童入学率为99.01%,男女童性别差仅为0.07个百分点。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
四是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通过建设和完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和生殖保健系统,使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反映妇幼卫生保健状况的关键指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51%提高到2000的75.98%,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到2000年的53.9/10万。2001年,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6岁,比男性高出3.8岁,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五是严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各级政府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多次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1992-2001年,全国共侦破强奸妇女案件38.3万起,查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0.3万起,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总的看来,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现状令人满意。但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的物质保障还不十分充分。在农村,妇女的文盲比例还比较高,在城市,下岗女职工较多,女工再就业困难还比较大。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侵害妇女人权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暴露,家庭暴力、性骚扰等现象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妇女人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民法通则》、《选举法》《婚姻法》、《收养法》《工会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承包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这对保护我国妇女人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正如前所述,新形势下产生的新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