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原因和症结(2)
2017-09-21 05:58
导读:(三)司法权威不够及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
(三)司法权威不够及司法价值,在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司法权威是国家的基本权威之一,它是以宪法确立的原则为基本,专门以执行与适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意志与规范为内容的权力行使形式。在现代国家,司法权威是不依赖于任何行政权威而出的并为行政权尊重与服从的一种规范性的国家权威。因此,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是一种绝对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受尊重和被渎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与出现,如有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拔当事人的存款时须经银行行长批准才能进行;又如有的政府主管对法院所作出的确立当事人某种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视而不见,竟下达所谓的红头文件任意改变;有的单位却公然围攻,起哄法院执行人员,拒不承认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视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为儿戏,执行与否基本不当成一回事,等等。国家为了保证司法权不受侵犯与违背,在刑法上专门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实践上面对众多的暴力抗拒执行者却很少有人被绳之以法的,大多数的情形都是法院以民事拘留甚至是放任不理了事。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与个别的,而有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