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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法人性和法人独立责任
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以股东与公司在财产、运营上的分离为前提的,而且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是以法人独立人格为前提的。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唯一股东往往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股东与公司是否真实地分离很难控制,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保障。没有了独立法人人格,一人公司的独立责任也就失去了基础。
传统法理学界的担忧从各国学者为解决一人公司的性质问题而进行的理论设计中可见一斑:潜在社团说、股份社团说、特别财产说、法律效果归属点说、政策说等等。(注: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5页。)其实,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能否分离,与股东的多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从制度上予以确定。否则,再多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如果没有好的制度也无法阻止股东们损“公”肥“私”,进而危及债权人和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深一步讲,一人股东作为执行董事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也是应有之意。如果私人投资者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后却不能参与经营管理,一人公司也就没有诱人之处了。正如政策说的观点,在对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开管理的基础上,应通过立法政策承认一人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独立责任,其实并非法人人格的必然产物。事实上,法人独立责任的形成完全源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推动。应当说,公司独立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核心内容。(注: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承认一人股东在一人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正是一人公司广受投资者青睐之所在,在维持一人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上,探讨一人公司的规制模式,才是一人公司立法的方向。
3、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社团性的法理念下,复数投资主体的存在使公司的产权多元化。为了调整公司内部多元产权(复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传统公司法理念发展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模式。而一人公司股东唯一的特点,与建立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吻合。比如:一人公司产权单一化直接导致股东大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得一人公司的股东无须通过股东大会将其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而可以直接向外界表达。一人股东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权也是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权力的“垄断和集中”,势必真正对公司的独立法人性及股东有限责任产生挑战。显然,如何确立一人公司的规制模式、构建一人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