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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制史(2)

2017-09-21 06:16
导读:占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变法,奖呀。战争规模空前扩大,军队进一步职业化,军事法受到普遍


  占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变法,奖呀。战争规模空前扩大,军队进一步职业化,军事法受到普遍重视。这一时期军事法的特点是:①军事法形式趋向多样化和在文人律开始成为主要形式,如湖北云梦出土秦简中即有《傅律》、《军爵律》、《中劳律》等。齐国称法或令,如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书中有《守法》、《库法》、《李法》、《守令》等名。王令和将军令也是军事法的重要形式。②军事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从过去较多的约束作战人员扩展到也适用于一般官吏和平民,调整的范围也更加宽广,举凡兵役征集、军官任免、军队调动、建军治军、战场纪律、后勤供给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例如秦国的《傅律》规定了成年男子“傅籍”(即户口登记)以应军役的年龄;《除吏律》规定必须按法律规定来任免军中的士吏或发弩啬夫,否则主管县尉要受罚或免职的处分,还规定军队中的弩机射手、战马、战车手都要依照法定标准训练,并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本人及主管人员要被依法处罚;《置吏律》规定地方主管军事的县违法,须正式任命后才能到职视事,否则“以律论之”;《臧(藏)律》、《效律》、《工律》等规定管理人员要对储藏的军用物资的质量负责,要定期检查,如果出现差错有关人员轻则处罚,重则撤职,永不叙用。对武器装备的储藏、发放、归还也有一套具体规定,如官有武器均要刻上标记,否则主管者要受处罚;发放、归还要登记注册,如有误差,要依法赔偿;军粮供给受到保障,冒领、私买倒卖军粮被视为严重犯罪,有关人员要受到重罚。齐《库法》对武器制式、检验和储藏办法有详细规定,若库房毁坏而主管人员还知,要按大罪处罚。《守法》、《守令》对战时城池的防御、守城人员器械配备等作了规定,违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军队调动要有符节,秦国法令规定,凡调动士兵50名以上的,必须有国君的右符与统兵官的左符会合,作为凭证。但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例外。以上说明,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们力图在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皆有法式”,用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为了进行兼并战争,各国都注意利用治军之法为维护军队。魏国有考选“武卒”之法,规定“中试”者可以“复其户”。秦国、齐国也有类似做法。军队组织编制有严格的法令,如《尉缭子》所记的“伍制令”、“束伍令”等。各国都注意用厚赏重罚来督促军队作战。秦国建立了军功爵制,共20级,不问贵贱凭军功获、递升,获爵者享受政治、经济及犯罪减刑等特权,还可以用来赎免奴隶身分。以此,秦《军爵律》、《中劳律》有详细规定。军事犯罪予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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