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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国有财产的保护政府是主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财产制度,公有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但全民并不能人人亲自参与对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而只能由民主选举的代表参加经营管理,因此公有制必然是一种代理制或代表制财产制度,这个代理人或代表不可能是任何个人或集体而只能是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不少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如政府官员、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对国有财产大量侵吞挥霍浪费。公有财产是中国最大的财产,国有产权是中国最大的产权,它关切国计民生,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如何杜绝上述现象,使国有资产保殖增殖,政府具有艰巨的责任。政府享有什么样的财产权,怎样行使财产权,怎样保护财产权,怎样使财产增值,是理顺产权关系,构建中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五,在国际贸易中政府是代表。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性的社会,商品、资本、技术不断国际化,一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孤立进行而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经济合作,使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实现互接互补。这样,政府就不仅是国内经济的总指挥,也是国际贸易的总代表。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际贸易,如何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扶持民族经济,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平衡国内外贸易,规范对外经济活动,管理对外经济关系,政府都处于重要地位。
二
基于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府在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应该享有足够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我们也应认识到:
第一,政府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