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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也在大量增多,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私人拥有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在此情况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强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所以这次宪法的修正,顺应了民意。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还增写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规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政权。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首先表现为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存在着工农联盟和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即爱国统一战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这次修改宪法,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使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统一战线更加扩大,它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又包括“建设者”和“爱国者”。这种广泛的联合无疑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还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国家历来重视人权,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它写入宪法,是进一步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提供宪法保障。鉴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所以我国一直把人权的基本内容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形式规定在宪法里。现在把人权直接写入宪法,使人权的宪法保障更加明确。另外,我国已加入、签署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因此,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