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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2)

2017-09-23 02:23
导读:(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8]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


(二)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程序上的保护

1994年7月1日,一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8]该修正案目的在于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司法程序上的保护。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允许被害人接触案件相关材料,知晓案件更多信息;被害人会被告知起诉书是否已被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以及起诉书的具体内容。

2.被害人在法庭举证时,法庭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离开;在证人不满14周岁的性犯罪中,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如果法官认为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开庭期间分别提取证人证言。

3.加强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章a的规定,性犯罪的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国家支付律师的报酬;如果被害人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律师的代理费用也由国家支付。律师在其所代理的案件处于调查和审理期间,有责任维护被害人利益,也可以给被害人提供额外援助和支持,律师这样做会被认为是当然的和合理的。

4.在法官提取证言制度上,还有一项新的规则,即:对于向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要由一位具有解释儿童行为资格的人士对该儿童进行观察。这种观察在与儿童的游戏和谈话过程中进行。法庭上,观察者会对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作出陈述。[9]

5.法庭有权发出限制令,对遭到前配偶威胁、迫害或者骚扰的妇女提供保护。

(三)对施暴者的限制令与受暴妇女的暴力警报器

在1994年修正案基础上,1995年1月1日,一项禁止施暴者进入特定区域、禁止其跟踪、探访或以其他方式与受暴妇女接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修正案规定:受到暴力的妇女,即使还没有对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护。所以,现在,那些受到身体、性侵犯、虐待的妇女可以通过申请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对施暴者限制令的实施也为公诉机关发现某一男性有可能实施威吓行为,提供了充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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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开始,奥斯陆警察学院与美国一所大学合作启动一个项目。该项目是向受到伴侣暴力的妇女提供一个从警察局获得的暴力报警器。当妇女受到伴侣侵害或者威吓时,可以启动随身携带的报警器向警察报警。[10]

之后,司法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保健和社会事务部一起合作开发了向受到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警报系统,即“暴力警报”系统。那些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或者已经被证明处于危险境地的妇女可以申请佩戴警报器。这个警报器与妇女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能够迅速出警。[11]据介绍,到2002年已经有550名妇女在家中安装了暴力警报装置。该装置在遏止暴力发生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些妇女的前夫或者以前的同居伴侣知道此事后,不敢轻易再去骚扰她们。[12]

(四)其他方面的法律改革措施

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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