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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2017-09-23 01:5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司法时期的司法需求,结合审判实践,应当开展了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本论文试图从现阶段中国具有的特色司法理念和司法运行模式角度来论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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