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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2)

2017-09-23 01:59
导读: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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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的角色是中立横亘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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