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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几项重要举(2)

2017-09-24 01:27
导读:知情权即股东知悉公司有关事项的权利。股东投资于公司,自然有权利获知公司的有关事项,尤其是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原《公

  知情权即股东知悉公司有关事项的权利。股东投资于公司,自然有权利获知公司的有关事项,尤其是与股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及财务信息。原《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一定的知情权,但比较粗疏,也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在知情权实现遭遇困难的情况下,小股东的分红权实现更是步履维艰。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有的公司为了向小股东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甚至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欺骗广大小股东,使其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针对这种状况,新《公司法》扩大了小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保障,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答复股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与原《公司法》相比,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的诉权。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据此,股东就享有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起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的权利。至于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更是新《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一项关键权利,对股东最有意义、而且不容易被造假的是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对于这项权利的行使,也规定了保障程序,即一旦查帐权遭到拒绝,则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新《公司法》并未增加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应有这项权利,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也很常见,大、小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然为防止因过多的股东查阅会计帐册而给公司带来的经营不便,可在程序上加以规范,如每月的最后两天作为查帐日,股东可推选代表进行查帐等。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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