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和魏玛政党政治的宪政之维(1)
2017-09-24 01:2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民初和魏玛政党政治的宪政之维(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民国初年政党林立的原因分析,并同魏玛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民国初年政党林立的原因分析,并同魏玛民国时期进行比较分析,从宪政角度厘清了政党、专政、民主之间的关系,辟出了精英政治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当今中国宪政努力的作用。 关键词:政党、魏玛宪法、精英一 民国初年,中国出现了政党林立的政治局面,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第一,民初政党及政党活动的产生和兴起,是当时特定政治环境下我国社会与思想进程的历史产物。清末民初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度的扩大是政党和政党活动产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清朝末年,鉴于民族危亡和政治腐败的严重危机广大民众的政治热情极其高涨,进行各种形式的政治革新运动,积极要求打破君主一家一姓的专制政治格局,使政治成为全民和全社会的共同事务。迫于上述压力,加之原有统治秩序业已穷途末路,清政府不得不进行一些改革。亨廷顿曾言,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权力的集中使得有权者和无权者的差距增大,于是有权者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原因,通过吸纳新的社会团体的方式进行调节,这会导致体制内权力的重新分配,而且随着政治参与人数的增多,其权力机构也会不断增人。[1]1901年以后,清廷重回北京,被迫表示要革除旧习,刷新内政,开始允许人们议论政治,从形式上认可了议政的权力。1908年,清政府进行资政院和咨议局选举,这次选举的覆盖面极窄,拥有选举权者只占全国总人口的0.4%,选举机构的职能与权限亦极为可怜。[2]实际上只是一个点缀门面的咨询机构。尽管如此,它毕竟是首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选举机构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渠道,客观上进一步加速了政治参与度扩大的过程,这实际上也正是人们政治热情和政治活动实践的不断增长过程。为了保证政治热情的有效释放和政治活动的最大成功,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必然要求助于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党。再加之政治实践方面,辛亥革命胜利之初,言论开放,集会结社自由,于是,政党和政党活动之勃兴的时代也就到来了。 第二,清末民初各种社会政治团体的大量建立及其活动,为政党和政党活动的产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1894—1905年间,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康有为、孙中山等人领导的改良派和革命派冲破清政府的禁令,先后建立了强学会、保国会、保皇会、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等数百个高度政治化的组织团体。1905年,孙中山、黄兴等人汇集各种革命团体,创建中国政治发展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政党,极大推动了致力于武装推翻清王朝的革命运动。从此以后,各种社会政治团体在全国各地广泛地建立起来。这些政治组织和利益团体的广泛建立,不仅直接推动了社会政治发展进程,而且焕发和养育了人们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和习惯,为其兴起与发展奠定了极其重要的组织基础。 另外,有学者认为,清末至民初中国的政团、政党领袖们对政党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3]在西方近代政党学说中,政党是介于民众和政权之间的中介组织,所发挥的则是中介作用,即是以民众的代表者、权力的代理者的面目出现的。而在中国近代政党学说中,政党是凌驾于政权和民众之上的“救世”组织,靠政党来救国、建国、治国,靠政党来教化、引导、领导民众,因此,每个政党都以中国的“救世主”自居。加之大多数政党及政派的领袖人物在“公义”的名义下,掩盖着“私利”的本性,所以出现了以本党为中心的价值判断,不容许他党存在与活动,进而导致了党派林立、党争激烈等政党政治现象的发生。 我并没有把通常所认为的物质方面的原因考虑其中。传统史学分析说,辛亥革命之后,由于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政策法规,加上帝国主义列强忙于准备第一次世界大战,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压迫,民族资本主义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突出的表现是产业布局由沿海、沿江向内地甚至边陲省份拓展,各地实业团体纷纷建立,这为民初政党“春草怒生”般地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可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项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1914年是$3.75,1936年是$6.97,比印度($20)和拉丁美洲($86)低得多。三十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净值的1%。” [4]二、民初的政治局面让我想到了一九一八年的德国。 一九一八年九月,德军总司令兴登堡宣布德军战败。两个月后,慕尼黑爆发了十一月革命。一时间,各党派摩拳擦掌,欲于乱世成为“共和”英雄。社会民主党领导哗变军队和工人,率先控制局面,成立临时“人民委员会”。两个月后,临时“人民委员会”在魏玛举行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主党获得多数,组成联合内阁,获权起草魏玛宪法。革命之后的混乱局势使这部宪法不得不具有一种“妥协性”——但这并非阶级论意义而言的——必须通过一部宪法来调和不同政治派别和团体的主张,从而迅速恢复国家秩序。于是,“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妥协的产物——魏玛宪法统合了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5] 魏玛宪法的妥协性使得宪法条文巨增,几乎成了“包罗无遗的法典”,其实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党妥协的需要——各党为了各自利益在条文上斤斤计较、讨价还价。虽然大致可以把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分为亲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俄的左派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实际上,哪一党派中都有左有右。社会民主党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会民主党人于是另立“独立社会民主党”,几乎与紧跟苏维埃的共产党人在同一条战壕;天主教中央党与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都算右派,但前者远不如后者极端;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党主张传承启蒙政治理想的血脉,却没有政治实力——没有掌握“人民的呼声”,其自由主义还被视为“不合国情”;社会民主党算所有政党中势力最大的,成了“魏玛联合”的中坚,但这个党的领袖们偏偏缺乏政治抱负。魏玛宪法是在这样的政党状况中产生的,其妥协性与其说反映了立法者的政治明智,毋宁说暴露出新的德意志共和国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体质脆弱。 于是,党派林立反而使政治的声音过于混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据人民直选所得的国会席位来构成内阁,由于党派数量众多,他们必须进行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而总理和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只是各自党派的代言人而己——这样的内阁往往因此而不够稳定。 正是由于德国实行了议会民主制,国家权力多数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宪法设计人韦伯、普鲁斯等都强调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条)、任免内阁(46条)、解散国会(25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条)—尤其宪法48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让总统有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6]依据这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 可是,这样又造成了其他问题: 首先,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混合,看似一种妥协,实际上也成了内阁不稳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是各党派争夺内阁席位,一方面是总统干预内阁成员的任命,内阁构成既受国会党派冲突限制,也受总统限制,难以形成听命于自己的内阁班子,遑论制订内外政策。 其次,为了避免共和宪政陷入议会党争、甚至国家内战,看来还得凭靠宪法赋予总统的特别权力——可是,为稳定国家秩序而制订的总统专政条款,毕竟与宪法的民主共和精神相抵触。俾斯麦时期宪法规定的德皇“紧急命令权”还要以戒严令和国会无法召开为使用前提,魏玛宪法的总统专政权却可以不受法院干预地解释社会危急状态,自行决断是否施行专政,因而与旧宪法相比,民主宪法实际上强化了总统专政权。这当然可以诡辩成“专制”与“专政”的区别:专制是个人(皇上或君主)的独断统治,专政是宪法授权的强制统治;专制不受法律限制,专政却受根本法(宪法)的限制。但在施密特看来,这是混淆了宪法的“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专政的宪法规定本身便与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原则相矛盾——这意味着,自由民主宪政的安稳恰恰要靠非自由民主的专政来守卫。三、再回到民国初年。 民国初年和魏玛初年的政党纷立有着相似的特点。首先,从政党类型上看,他们都属于次生型政党,即“受到外界政治因素的刺激,仿效外界的斗争方式组织起来的政党,……政党是在体制外产生的,靠政党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的国家”。[7]其次,从政体上看,其实民初并非是传统说法所认为的纯粹的内阁制,“中国《临时约法》本采责任内阁之制,然因制定约法之人对于责任内阁制缺乏充分的认识,致有许多形似总统制的规定;如将弹劾权与不信任投票混同,并予总统以要求议会复议法律案之权等等。” [8]虽然初衷与魏玛宪法不同,但单就现实情况而言,内阁制与总统制互补的状况却是二者都有的。 这个中国第一个以政党关系为特征的国会,在其存在的7个月中,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国会立法、监督的作用。《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确立了国会的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国会对总统的制衡作用表现在:选举总统权、弹劾权、总统条约、大赦令的宣布等须得国会同意。总统对国会的牵制作用表现在:国会议决事件,须由总统公布施行,总统可表否决,声明理由,请院复议,但又规定国会仍执前议,总统须得宣布。名义上实行责任内阁制,但内阁没有解散国会权,相反,大总统任命的国务员要得到国会同意,国务员受国会弹劾后,大总统应免其职。所以民初国会在与总统、内阁三者关系中地位相对最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制宪者欲以国会制约袁世凯总统权力的想法。 和魏玛的议会民主所不同的是,民初的代议制民主具有更大的权力,因为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临时约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9]被誉为“中国宪法之父”的张君劢就认识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10]而政党林立更是会给内阁增添不稳定的音符。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法定抵押权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