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1)
2017-09-23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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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治
摘要: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私法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瓶颈。为了构建私法精神、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我国应扩展社会自治领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加强有关私法的立法。 关键词:私法精神;社会自治;法治建设;构建
法治一词在我国已家喻户晓,然而,人们对于法治化进程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各种不同条件所起的作用却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依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同周围其他事物有着有机联系的整体运动,中国法治化的实现也是如此。它不仅表现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机制内在的整体运作,同时也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在内的社会整体运动。就其实现的条件或基础而言,法治化有赖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驱动以及理性法律文化和精神的给养……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以来缺乏法治意识的国家里,法治的培育和发展,尤其离不开文化的给养,否则,刚刚萌芽的法治理念便会枯萎。我们认为:在众多的法律文化或者法律精神中,私法精神是最为值得我们重视的。
私法精神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之上的。所谓私法精神,即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是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具体而言,它是以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私法优位等原则为具体内容的。私法精神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一、私法乃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私法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民法,民法是整个私法体系的核心。私法是在民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法精神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民法精神。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凡是属于民法发达的时期或地区,私法必然发达,私法精神必然受到重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就要大力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而弘扬和培育私法精神中最核心、最重要的莫过于让人们明白只有以私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才是法治的真谛。虽然公私法之区分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是“公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仍然是处于21世纪的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命题。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区分是法治的基础,其实也就是认为私法是法治的真正基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民法(或者说私法)是万法之母,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也是法治的真正基础。这一点古今先贤多有论述。早在百余年前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就在其名著《古代法》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则民法多而刑法少。虽然我们并不能完全简单地以私法条文的多寡来推断一个社会是否已实现民主法治,但是这确实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因为私法(民法)众多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人们权利的重视程度。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的。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只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由上观之,民法(私法)是建设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基础,是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基础。恩格斯曾经说过,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在私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现代宪法的主权在民原则导源于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它实际上是私法精神中的契约自由在宪法中的体现,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与私法精神的主体平等原则息息相关。
以商品经济为内容和基础的私法中的个人本位、权利优先、自由平等、私法优位等都是现代民主的基础和源泉,也是现代公民民主权利的本原,私法最充分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私法传统中的这些精神,构成了人权保障、有限政府、分权制约、依法治国等法治原则的文化源泉。实际上,宪法只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私法原则进行确认、移植、转化或升华,我们一定要改变传统观念中宪法赋予人们权利的错误观念。正如张文显教授在阐释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所指出的:缺乏私法精神和私法传统的社会,要实行宪政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在私法完备、私法原则和精神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社会中,要想彻底废除宪政和法治,实行独裁,也是极其困难、不可能长久的。私法是宪法和其他一切部门法的基础,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中的许多精神和原则也都来源于私法精神。宪法等公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约束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正确有效的行使。法治社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总之,私法是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的真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