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1)(2)
2017-09-23 03:09
导读:二、我国法治建设的瓶颈:私法精神的缺失 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不同的社会环境土壤势必会培育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瓶颈:私法精神的缺失
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不同的社会环境土壤势必会培育出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精神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也必然不同。公法、私法之分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此后,在欧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私法不仅吸收了教会法、各地习惯法等营养,还借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思想文化的蓬勃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私法传统以及私法文化。这种私法传统和私法文化,一方面为西方文明的产生、发展和繁荣提供了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兴盛也为私法制度和私法精神的完善、深化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和物质基础。然而,遗憾的是,在中国几千年辉煌灿烂的历史上并没有形成这种私法精神,自古以来中国就不承认私法,就连婚姻关系都受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礼教的约束和调整。中国未能产生私法精神,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体制阻碍了私法文化的产生。法治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在中国,数千年来一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几乎没有产生像样的私法精神赖以生存的商品经济。中国历史上也并没有产生西方所谓的市民社会,直到现在,我们的市民社会仍然在形成的过程中,自然以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精神也就难以产生。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自然经济、家族制度和集权政体造就了中国公法的极度发达,而几乎没有民商法的生存空间。传统伦理向来有“先社会后个人”的整体精神,孕育出的是以集体本位、国家本位为基本精神的法律文化,形成了无视个人、否定个人的传统法律制度和公法精神。长期以来,我国不但缺乏民法(私法)精神,民法(私法)观念不发达,而且民法的发展受到刑法文化的挤压,民法中所孕育的权利观念、平等观念,以及保护人、成就人(而不是惩罚人、制裁人)的民法精神,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如果私法精神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充分发展,这样的法律文化必将是虚弱无力的,这样的国家离法治之期仍然有一定的距离。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法学思想的影响,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不承认公私法划分的,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私法,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都应当是公法。这样一种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发展阻碍很大,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直到今天,人们仍然普遍认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民商法等私法相对于宪法等公法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公法优位于私法,当私法与公法发生冲突时,应以公法(在我国主要是以宪法)为准。这样一种公法优位于私法的公法精神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文化中仍然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前两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闹得沸沸扬扬的“违宪”之争即是我国公法精神的又一次“凸显”,是公法精神与私法精神的一次猛烈撞击,也是我国私法精神缺失的典型表现。“违宪”论者认为:在我国对于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违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因为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现在世界各国对宪法的解释最常见的是文本解释,而文本解释的方法主要强调的是,按照宪法制定当时使用的语言,从含义上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宪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宪法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确实是存在差别的,保护的力度有所不同。从字面意思以及我国的立法传统来看,我国确实存在对公共财产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意图,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即可见一斑,虽然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改,已经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仍然没有提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背景下,“违宪”论者的观点也非完全是无稽之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是错误的,与此相反,物权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然而,这些规定确实与我国现行宪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这样一个矛盾呢?我们认为,转变观念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认为物权法“违宪”是以公法精神为立论基础,即认为公法优位于私法,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应当承认,私法才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私法应当优位于公法,这一点是私法精神的核心。正如郝铁川先生所言:当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时,我们不应去责备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宪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宪法的基础,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