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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1)(2)

2017-09-25 01:03
导读:但就非企业法人的诸多法人类型而言,期货交易所显然不是机关法人,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对“机关法人”的理解,乃是指依一定时期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体系


  但就非企业法人的诸多法人类型而言,期货交易所显然不是机关法人,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对“机关法人”的理解,乃是指依一定时期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体系而定的,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的单位[5].尽管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的组织者和微观监管者,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权,并对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利益负有责任,与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责颇有相似之处,但笔者认为,姑且不论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体系中并无期货交易所这样的机构设置,即便就其行使的监管权而言,也并非来源于行政权力,而是期货投资者为满足各自投资利益的需要,授权期货交易所行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投资利益的权利。从期货交易所的历史沿革来看,期货交易所最早是由谷物商人为交易便捷自发组织成立的,并按照商人自治的惯例进行管理,是民商事领域典型的“私人自治力量”。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权其实就是交易所会员或投资者为获得公正、平等的投资机会、规避市场风险,而在彼此之间达成协议,授权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结果,而一旦期货交易所设立成功,它就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对全体会员及投资者作出履行监管职责的承诺和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体现在由全体会员共同缔结的期货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当中。期货交易所任何怠于履行职责,使市场丧失公平和安全的行为,都构成对其组成成员的违约。至于在以后的发展中。期货交易所所具有的这种自律职能取得了政府对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信任,并以赋予其对期货交易的独占权的形式,进一步苛以期货交易所自律的义务,以此达到借助期货市场核心机构监管期货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期货交易所的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并不防碍其作为民商事主体对其自身监管职权的行使,相反这正体现了现代民商事立法的社会本位倾向。而从《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的会员资格费,由会员出资认缴;期货交易所的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是一个“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这样,就以其资本来源以及存续目的的私人性排除了期货交易所机关法人的法律性质。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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