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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案件的侦查实务研究(1)

2017-09-24 06:3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盗车案件的侦查实务研究(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盗车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各种车辆的案件。以
盗车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各种车辆的案件。以前,盗车案件的盗窃对象主要是自行车、摩托车;目前,盗窃汽车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并且多是团伙作案,连续作案,盗车数量巨大。例如,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破的一起盗窃汽车的案件,涉案50余人,该犯罪集团集盗、运、改、销一条龙作案,在几年内疯狂盗窃高档轿车147辆,价值2000余万元。另据《新快报》2000年06月19日讯:佛山警方成功侦破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盜窃小轿车的犯罪集团。这个以日本小汽车为主要盜窃目标的犯罪集团,从1992年至今多次在全国各地作案,共盜窃小汽车252辆,据初步估计,该团伙人数近百人。尤其是近年来,有些盗窃汽车团伙与政府中的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所以本文重点论述盗窃汽车案件的特点、侦查措施极其取证要领。  一、目前盗窃汽车案件的新特点  (一)、盗窃汽车案件具有团伙作案的特征  盗窃汽车的犯罪分子为了快速销赃,逃避侦查人员对售车市场的监控,往往先寻找买主,根据买主的需求选择盗车目标;为了盗车成功,有的负责踩点、望风,有的专门负责盗车;为了逃避侦查,多采取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的手段,有专人负责将被盗车辆运往外地;为了掩盖犯罪,销赃前需有人为所盗车辆改装换件、锉掉印迹(如发动机号码)等;为了欺骗买主,销赃前需要伪造发票、车证、牌照等;还有的专门负责销赃,负责销赃的人往往也负责寻找买主。上述犯罪活动靠单人难以完成,所以盗窃汽车团伙少则数人,多则数十人上百人,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采用一条龙作案。例如,根据《法制日报》2000年4月12日讯(记者那日苏):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侦破的一个特大盗窃机动车犯罪团伙,在目前抓获的26名该案嫌疑人中,有半数为定兴县人。目前已核实的146起盗车案件中,北京地区占121起,外地25起;销赃地区涉及宁夏、陕西、黑龙江等近十个省区;团伙成员均配有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有的嫌疑人拥有机动车,他们相互配合、疯狂作案。  (二)、盗窃汽车案件具有智能化作案的特征  1、盗车预备智能化  有些盗窃汽车团伙往往根据销赃市场的需求信息,以及风险、利润的比例来选择盗窃汽车的车型,哪种车型好卖,并且风险、利润比合适就盗窃哪种汽车。有些事先联系好买主,根据买主的要求来选择盗窃目标。 例如,根据《北京青年报》2000年5月17日报道:近一时期,北京警方连续破获偷车大案,而多数案件中牵扯到的车型中以桑塔纳为主。那么,为什么盗车分子专偷桑塔纳呢?宣武区公安分局一位姓王的警官介绍:桑塔纳车在外地的一些地区非常抢手,很多人买车只认它。这给偷桑塔纳的贼提供了销赃的市场。而且,有些地区还能给赃车上牌子。其次是桑塔纳的价位比较高,一辆车第一手卖到3万元到4万元之间,最后拿到车的可能出10万元,中间可得利的空间大。 偷车贼王某印证了王警官的话。他说:一般有人要货,就有人找我。刚开始不多,后来几乎天天和别人一起出去。他的感觉是买车的人真不少。比起桑塔纳来,小面最多才值2000元,不值得冒险,而富康、夏利、奥拓等买的人太少,找不到销路,被抓之后都是盗窃罪,所以,偷桑塔纳是最合适的,而且是电喷的车,化油器的还需要改造,增加成本。  为盗窃汽车先偷配该车的钥匙。对内盗或内外勾结盗车团伙来说,一般利用可以拿到钥匙的便利条件偷配汽车的钥匙;外盗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偷配汽车的钥匙 :(1)、先偷汽车的油箱盖,然后拿去配汽车的钥匙。(2)、借修车之机偷配汽车的钥匙。盗窃汽车团伙甚至与汽车修理厂勾结在一起,利用为他人修车的机会,偷配他人汽车的钥匙,然后利用跟踪等措施,暗自记下该汽车的存放场地,根据买主所要求的车型,选择时机进行盗窃。(3)、原车主卖车时保留下自己汽车的钥匙,然后伺机将车盗回。(4)、利用借车之机偷配他人汽车的钥匙,然后选择适当时机将车盗走。  有的盗窃汽车团伙装备有机动车,他们往往先开车巡视盗窃目标,专挑胡同等僻静场所的无人看管的汽车实施盗窃;还有的盗贼在盗窃汽车前先故意撞一下汽车,有报警器的自然会响,可以搞清车的防盗措施。如果车响了几声没有人出来,他们会直接掐断报警器的电线,再弄开车门,将车盗走。  2、盗车工具智能化  盗车团伙根据不同的车型配备了不同的作案工具,如有的盗车团伙携带配钥匙的工具,采用现场取锁胆,当场配制好钥匙,迅速将车盗走。更有甚者,他们专门针对防盗车配备了专业的破解设备,用专用设备破解原车密码启动汽车,大肆偷盗防盗车。盗车团伙成员一般均配有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有的犯罪嫌疑人拥有机动车,为盗车提供了便利的通讯、交通工具。  3、盗车方法智能化  盗车团伙惯用的盗车手段有:(1)、短接点火线(跳线)来启动汽车;(2)、偷配钥匙或用万能钥匙启动汽车;(3)、断电使普通防盗器失效;(4)、无线扫频干扰使车主无法锁车和设置警戒;(5)、用专用设备破解原车密码启动汽车;(6)、个别盗车高手更可直接在车头内跨接点火线、供油线和启动机来直接启动汽车等。①(7)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凌晨2点至5点。  (三)、盗窃汽车案件具有职业化的特征  盗窃一辆机动车尤其是高档轿车往往只需十来分钟,得手后获利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高额暴利刺激犯罪分子一再铤而走险,以盗车为生。盗窃汽车案件具有职业化的特征表现为:盗窃汽车的车型专一,大多连续作案。以盗车为职业的犯罪分子,因为一次盗窃汽车得逞,获取高额暴利,诱惑其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作案多起,不到败露被捕,很少自动停止盗窃。又因为盗车贼已熟悉某种车型的防盗设备、准备了盗窃该种车型的作案工具、掌握了盗窃该种车型的盗车技术,所以盗窃专一车型省时省力,导致在一段时期、一定地区内某种车型的汽车连续被盗。例如,2000年1月9日,楚雄州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专门盗窃日产三菱吉普车的犯罪团伙,抓获以彭晓云为骨干的犯罪嫌疑人10名。该犯罪团伙自1999年8月以来先后在楚雄、曲靖、玉溪、思茅、大理、文山、昆明等地州市专门盗窃日产三菱吉普车17辆,并实施盗窃、销赃一条龙服务。 盗车犯罪嫌疑人彭晓云与其妻孙燕,还用盗车所获43万元赃款在昆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四)、盗窃汽车案件具有追赃车难度大的特征  一些单位和个人贪图便宜,私下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黑车,给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市场。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私利而对办案单位依法追赃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开脱购买赃车人的责任,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力度,增大了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有些被盗车辆几经转手销赃,跨越数省、市,加大了追赃难度。例如,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盗车案中,犯罪嫌疑人卢跃中利用身为司机的便利条件,偷配了本单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一辆桑塔纳轿车的钥匙,并将钥匙交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辉,王辉伙同犯罪嫌疑人陈维良于1995年4月2日晚将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4.52万元)盗走,并连夜将车开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将车交给王辉的哥哥王臣。王臣于1995年8月为桑塔纳轿车办了车手续,上了车牌照,车牌号为黑 L-30130.王臣于1995年8月以9.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宏波的战友;以后该车又转卖给了个体出租车司机鞠为军;鞠为军又于1998年5月以6.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王国义;王国义又于1999年12月以4.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宋一兵;宋一兵又于2000年5月9日以4.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一兵的表哥刘喜胜。被盗桑塔纳轿车几经转手,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困难,但秦皇岛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克服重重困难,最终追回了被盗的桑塔纳轿车。  二、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措施极其取证要领  根据盗窃汽车案件的来源划分,可将案件分为两种类型:多数盗窃汽车案件是由被盗事主报案而发案的,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应从详细询问事主开始,了解追查犯罪嫌疑人的破案线索,遵循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另一些盗窃汽车案件是由发现可疑车辆或可疑人而发案的,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应从讯问有关的可疑人员开始,查证其是否实施了盗车行为,遵循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上两种类型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模式,既有差异点也有共同点。其差异点在于:侦查突破口不同,前者先从勘验、询问开始,后者先从讯问开始。其共同点在于:两种类型的盗窃汽车案件均具有团伙作案、智能化、职业化等特征,因此在破案过程中会采取一些相同的侦查措施,以便及时破案,打击盗车分子的嚣张气焰。  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过程同时也是取证的过程。取得证明盗车事实的证据是盗窃汽车案件侦查的主要任务之一。所以在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52条的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在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勘验现场的一些物证(如痕迹物品等),应及时收集、固定和保管,否则很容易灭失。在侦查过程中及时取证,不但会发现下一步侦查的线索,而且可以推进侦查的进程。如在讯问中适时地、恰当地使用已取的证据,可以动摇、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顽固态度,促使其供述犯罪事实;若犯罪嫌疑人对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解,也应耐心地听取,查证属实后,可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终结有两种结果:其一,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做出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其二,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或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所以完成盗窃汽车案件的取证工作是侦查终结的基础。取证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所以侦查人员在掌握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方法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取证意识,做好取证工作。以下是关于被盗事主报案的盗窃汽车案件的侦查措施极其取证要领:  (一)、勘验现场、询问被盗事主和知情人员,了解破案线索,收集有关证据  对被盗事主报案的盗窃汽车案件,应首先采用勘验、询问等方法,了解破案线索,收集有关证据,从而拟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由于盗窃汽车作案过程较短暂,现场的痕迹物证较少,很难发现破案线索。尽管如此,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发现和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各种痕迹(如足迹、汽车的痕迹等)、各种物质(如犯罪工具、毛发等),为以后证明犯罪收集证据,并通过分析证据发现破案线索。另外,在勘验现场时,要仔细观察现场的周围环境,根据现场的周围环境发现破案线索。例如,在公共场所、居民楼下发生的盗车案件,盗车贼明目张胆作案,可推测其是先配钥匙后盗车,应从有条件拿到车钥匙的人员中进行排查。  在勘验现场同时或以后,侦查人员应详细询问被盗事主,收集有关证据,以便查明下列情况:1、询问有关被盗汽车归事主所有或占有的情况,收集购车发票、行车本、驾驶证等书证证明以上事实。询问被盗事主最后一次停车的时间以及发现汽车被盗的时间,以上书证及被害人陈述证明了盗车行为存在的事实。2、询问被盗汽车的详细情况,包括被盗汽车的车型、颜色、新旧程度以及其他特征(如汽车上特殊的损坏痕迹)、汽车内遗留的贵重物品等,可收集被盗汽车的照片或草图作为书证,与以上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被盗赃物的情况,提供追查被盗汽车的线索。3、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谁,有何依据。例如,某被盗汽车事主陈述:其被盗汽车是刚从邻居张某手里买来的,张某前段时间做买卖赔了钱,所以怀疑张某将车盗走。侦查人员依据该线索展开侦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根据张某的供述追回了赃车。4、盗车现场附近人员的姓名及住址,为侦查人员提供可能的证人线索。  询问知情人员,如现场周围居住的群众、被盗车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等。应询问以下内容:盗车案件发生前后的可疑情况,如案发前后在现场附近出现的可疑人员及其特征,听到的可疑的声音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刘立霞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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