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戒严法概念研究(2)

2017-09-25 03:28
导读:大陆法系的戒严法是一部单一的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消极的停止平常法规的效力,积极的赋予军事机关掌管行政及司法事务的权限

大陆法系的戒严法是一部单一的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有积极和消极两种意义,消极的停止平常法规的效力,积极的赋予军事机关掌管行政及司法事务的权限。所以戒严法是规定于外患或内乱之际,暂停常法,而将部分司法及行政权力委诸军事机关处理的法律。例如日本明治《戒严令》,其第一条即规定:“戒严令乃战时或事变之际,以兵力警戒全国或某一地方之法律”。
虽然英美戒严法与欧陆戒严法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他们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伯克西姆(WilliamE.Birkhimer)对英美戒严法所下的定义:戒严法是当国家的民政官署,受军事机关节制时,所建立之规则,或用以抵抗外侮,或在普通法律失败时,用以保障政府适当之目的。可见英美与欧陆的戒严法在宣布的时机、效果、目的等方面十分相似,他们都具备下面五个要件:
1、在时间上,限于战争或非常事变之时;
2、在空间上,行于国土之全部或一部;
3、其手段,是实行兵力戒备;
4、其效果,可变更机关权限及限制人民自由;
5、其目的,在确保国境治安,维护法律秩序。二、戒严法与相关法律的内涵关系(一)戒严法与宪法
在专制制度之下,统治者以国家的名义恣意行使其绝对无限制的统治权,戒严也是专制统治者应对紧急事态的一种政治措施,自然无须由立法加以规范和限制。戒严法是立宪政治的产物,在立宪政治之下,国家的统治权力和人民的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障。即使在社会动荡时期,国家采取了戒严措施,意图适当改变权力和权利的分配模式,也应当恪守宪法和戒严法。所以当代国家,多将戒严事项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在宪法中。法国(1815年和1848年宪法)、波兰(1921年宪法)、日本(明治钦定宪法)、巴西(1946年宪法)、巴拿马(1946年宪法)、泰国(1949年宪法)、韩国(1948年宪法)及我国等,都是明示的规定。也有些国家是暗示的隐含,或者是将戒严规定在紧急命令权之内,比如德国(《魏玛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俄罗斯;或者是视戒严为战争权的必要属性,如美国。戒严意味着社会秩序的重新调整和主体利益的重新分配,戒严法可以称作是国家紧急时期的“小宪法”,它几乎波及社会生活的所有内容,但各国宪法中的戒严条款仅是原则规定,所以许多国家在宪法戒严条款的授权之下,进一步制定了戒严法。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戒严法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扩大和公民权利的缩小,是一部重新确定主体利益界限的法律。而宪法的核心内容正是权力和权利,它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其他任何普通法律都不能逾越宪法对此划定的界限,否则即为违宪,并导致自身的无效。那么,制定戒严法是否与宪法原则相矛盾呢?应当如何厘清二者的关系呢?
首先,戒严法和宪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其意在“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美国宪法序言)。在平时,国家没有内忧外患的侵扰,故而能够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谨慎使用政府权力,竭力保障公民权利。如果发生战乱,社会动荡,忧患交加,国家危如累卵,此时国家与公民成为“命运共同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倾巢之下,安有完卵”?所以在战时,国家至上,国权第一,必须赋予政府更大的权限,允许政府采取必要的戒严措施,限制公民的一些自由,或者牺牲公民的某些权利,才能应付紧急战乱,确保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的完整,进而才谈得上保障民权。“平时神圣的权利,在战时不惟应该,而且必须让路给保卫国家的最高权利”。国权与民权二者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平时以保障民权来巩固国权,战时则以巩固国权来保障民权。表面上戒严法限制了民权,但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保障和发展民权,这与宪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其次,戒严法是宪法的下位法,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废弃、改变或者停止宪法。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对宪法作出稍许改动,这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对于戒严法,它对民权的限制和国家权力的扩张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尽管宪法允许它对平时的宪政秩序加以调整,但也必须限定在严格的范围和程序之内,比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严格规定了戒严的宣告机关、宣告程序、宣告效果、戒严时间不得修改宪法(巴西1946年新宪法第217条附5项)、戒严措施不得触动国体和政体等国家基本制度等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戒严是国家在危急时期的无奈之举,“不论在任何时候与任何环境下,宪法都是保护各阶层人民的屏障。人民智慧所发现最有毒害的学说,莫过于主张政府,可在危机时,停止宪法中重要条文之适用”。如果在紧急状况下以戒严法替代了宪法,那么扩张的国家权力将无所限制,势必走上专制独裁的道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办法就是要求戒严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宪法。
上一篇: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