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待宪法文本 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3)
2017-09-25 06:45
导读:日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反映在20世纪20年代公法学对方法论的关注上。由于日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行政法的出现也是晚近的事情,所以,寻求脱离一般的
日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反映在20世纪20年代公法学对方法论的关注上。由于日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和行政法的出现也是晚近的事情,所以,寻求脱离一般的社会政治经济现实,摆脱对政治学、哲学等方法的依赖,实现法学方法上的公法研究一度成为日本公法学者关心的焦点。[26] 二十世纪之前的日本公法学界对纯粹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有着狂热的拥护。该时期的这一现象不独是一个公法学研究方法问题,也是由当时日本宪法的性质决定的。《明治宪法》实际上是一部带有很强绝对主义特质的宪法,天皇的权力是不容质疑的。如果过多执着于功能主义方法对这部宪法进行批评,那就要冒很大风险。这一时期日本宪法学具备较多的法律实证主义特征,因而注释宪法学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特色。 美国同样存在“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两种方法之间的争论。[27] 由于美国不似欧陆国家执着于纯理论的思辨,故而该问题在美国更多地体现在宪法的司法实施过程中,表现为“原旨主义者”与“非原旨主义者”之间的争论。那些赞成较强依靠宪法文本和意图的被称为“原旨主义者”;那些给予先例、结果和自然法以实质重要性的被称为“非原旨主义者”。“原旨主义者”也被称作“解释派”,又分为“文本主义者”和“原意主义者”。这一派依靠宪法文本和结构、制宪史,执着于宪法含义的获取,由于其工作是对客观存在的文本的解释,其资料的有限性和方法的形式主义和技术性,因而也被认为是形式主义者和严格解释主义者,“解释派”之名由此而来。[28]他们认为,社会、政治、经济的后果作为解释的依据根本不相干,即使是对所有这些因素的考虑能够产生更为平衡的结果。“非原旨主义者”则从先例、自然法和结果获取规范灵感,认为宪法文本并非就是解释的权威依据,即使当初制宪者承认其适当性,“非解释派”由此获名。严格解释是指法官必须依据宪法文本、结构和历史(制宪者的意图)来考察宪法含义。这种方法在时间上是一种目光的“回溯”即向后看,在空间上是对规范的内部分析。“非原旨主义者”之所以被称为“非解释派”,是因为他们的证明来源与宪法文本的形式与内容均无任何关系,表现为在时间上着重于眼前和当下的结果,在空间上注重规范之外的社会政治经济后果。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中国国家机构 发展和完善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