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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1)(2)

2017-09-25 06:45
导读: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国家司法改革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国家的整个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同时,也应当明确

   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国家司法改革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国家的整个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同时,也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现存的不足和问题,也必须进行改革,没有改革,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就没有出路,就会影响司法改革的全局。在这样的形势下,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来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问题,就有了一个很高的立足点,就有了统揽全局的视野和胸怀。
  

(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几种设想模式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具体操作
  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内容和体系。因此,在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问题之前,必须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1.关于审级制度的改革设想
  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必须与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相一致,与经过司法改革所要建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相一致,特别是要与新建立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相一致。脱离上述基本制度的研究,单纯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是没有出路的。
  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国家的司法审级制度。现行的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是建国以来就一直坚持的审级制度。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司法实践,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但是确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方面,从审判程序的设计上,比多数国家一般的审级制度减少一级,确有精简之处;但是另一方面,却在程序上设置了极其复杂的监督程序。这样就在一个案件的正常的两级审理之后,尽管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具有了执行效力,但是,复杂的监督(救济)程序,不能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实际上并没有简化程序,而是使程序更加复杂化。同时,也应当看到,就我国现在法官群体的总体政治、业务水平而言,就我国法院总体的执法水平而言,还远远没有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保证一个案件完全准确地执行法律,换言之,就是还不能达到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够实现办案质量的高水平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总体要求。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在审级制度问题上,有这样几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实行三审终审制,将所有的审判程序都改成三审为终审,不过,只有一审为事实审,二审和三审均为法律审。这样的主张主要是借鉴国外的基本审级制度。增加一级审级,就在于保证审判的高质量。
  二是多数学者认为,将现在普通程序的两审终审制,增加一级法律审,变成三审终审制,一、二审为事实审,三审为法律审;在简易程序中,仍然坚持二审终审制。这样,就在审级上保证案件的审理高水平,尽量不受某些法官水平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案件的高质量。
  三是继续坚持两审终审制,认为中国的现实适合于这样的审级制度,不必再做改变。
  我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适。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应当简化审判监督程序,实行诉讼监督的单一化。这是因为,在增加一级审级以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终审是在省一级法院进行;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终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经过这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保证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就可以大大简化,重新设计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有了确实的必要性。
  2.关于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设想
  如何设计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现在的讨论,有以下几种意见:
    (1)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在法院
   有些人主张,设计单一的审判监督程序,由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其他机关不再享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至于究竟怎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院长监督,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不再享有审判监督的权力,无权进行审判监督,无权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坚持这样主张的,大多数是法院的同志。这种主张的理论依据,就是审判监督是法院的权力,是审判权的表现,其他机关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力,尤其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不应当重复设计审判监督程序,使当事人增加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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