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要论(1)(4)
2017-09-25 06:45
导读:1.首先要着重考虑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出发点。 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没有自己的利益。它所代表的完全是国家的利益、公众的
1.首先要着重考虑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出发点。
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没有自己的利益。它所代表的完全是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中执法,其基本出发点就是执法为公,检察机关的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都必须从执法为公的原则出发,代表国家,代表公众,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决不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执法活动上谋求自己的利益。坚持这样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出发点,就能够实现党的"立党为公"原则。
2.其次要着重考虑的,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途径,这就是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的全部工作,就是实行法律监督。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就是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强化对工作的要求,强化对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的要求,强化对监督效果的检查。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不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特定的机关,而是针对法律,是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如果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当作"挑刺儿"的工作,就会误认为强化监督就是强行"找茬"。这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执法为公的基本出发点的要求。
3.还要特别着重考虑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它不是别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这三个方面,是三位一体的监督目的。对此,要进行较为深入的论述。
(1)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其使命就是保障国家法律的公正执行,否则,就不能将其称之为司法机关。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真正做到司法公正,都决非易事。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都大量存在。例如,法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不符合要求,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社会各种因素对执法活动的干扰,执法者借用职权谋私、徇情,等等。在这些因素中,可以概括地分为社会的干扰因素和执法者的素质因素。这些是影响公正司法的外因和内因。按照马克思的哲学原理,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1因此,净化执法环境,减少和消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外因,是重要的,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但是,它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自身的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维护司法公正,首先是检察机关自己必须做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法律监督,其工作的意义主要是程序上的意义。例如,批捕、起诉、抗诉等,都是在执行程序法;就是办理自侦案件,也实质性侦查的程序。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是实体公正在形式上的必然要求。这就是"规则比游戏本身更重要"的基本原因。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法中,自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保证自己在执行程序法上司法公正。"己不正焉能正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维护者,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必须做到。当然,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包括实体法上的内容,例如批不批捕,起不起诉,抗不抗诉,都必须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衡量,同样有在实体法上的确保实体公正的问题。
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如果检察机关仅仅要求自己做到司法公正,这就失去了国家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监督所有的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才是法律规定的实质所在。对此,检察机关必须铁面无私,严格执法,秉公监督,通过自己严格的法律监督活动,实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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