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1)(4)
2017-09-26 04:07
导读: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自由价值应平衡于安全和秩序的价值之中,因此,其出径在于保障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同时予以限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自由价值应平衡于安全和秩序的价值之中,因此,其出径在于保障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同时予以限制。具体的保障措施及限制条件,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释。
3. 阐释: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价值解析
3.1 死刑犯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何谓死刑犯?由于各个学者的立足之角度不同或者分类标准的差异,导致对死刑犯的概念界定存在着差异。笔者试图从以下角度对死刑犯进行界定:
首先,从审判是否终审确定被告应判处死刑为标准,可以将死刑犯划分为已决死刑犯和未决死刑犯。已决死刑犯是指已为审判机关终审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死刑的被告人;未决死刑犯是指尚未被人民法院审判或审判尚未终审确定的被告人。将死刑犯划分为已决死刑犯和未决死刑犯,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以及平衡法的适用的价值趋向。如:对于未决死刑犯因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而注重保障其权利;已决死刑犯由于已为确定有罪并应予执行,故而应以安全,秩序价值为倾向,对其各项人身权(包括生育权)予以限制。
其次,以刑法规定的是否将死刑犯立即执行为标准,可以将死刑犯划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犯和死刑缓期执行犯。死刑立即执行犯即指被告人被终审判处死刑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死刑犯;死刑缓期执行犯是指虽被终审判处死刑,但并非立即交付执行,而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犯。将死刑犯划分为死刑立即执行犯和死刑缓期执行犯,其目的在于便利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保障途径的探讨。如:对死刑立即执行犯而言,可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来保障其生育权;而对死刑缓期执行犯而言,则可采用对其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其表现良好,则允许其与其妻子同居1日。当然,这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立法建议,其合理性仍需要学界继续探讨。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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