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影响了判决?—学业小论文
2017-09-27 01:1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是什么影响了判决?—学业小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前言*在法律未出现之前,人类的社会或许可以说是很太平的,
*前言*在法律未出现之前,人类的社会或许可以说是很太平的,但是,太平的时间久了,人的欲望也强烈了,社会的秩序也便难以控制了。法律之所以要出现在人类的文明世界里,原因是众多的。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的大解放社会,人类从匍匐前进终于走进了直立行走的时代。我们是文明的、进化的,我们的社会需要文明、需要稳定。我们人类自己制定的法律,达成的协议就应该是积极的、促进社会进步的。以人为本——无疑是制定法律的宗旨了。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行为也是人产生的,不是要治人而治人,治人的目的在于治行为,以治社会。人本身是无辜的,是社会塑成了各式各样的人,法律的责任在于让社会秩序化,让社会更加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如此庄严的法律审判中,是什么影响了判决呢?法律发展到现在,司法制度最高的要求就是司法独立。然而,如今的我们却有所彷徨了。从无期到5年,判决又是如何进行的呢?*案例直击*——许霆案【关键字】ATM机出错 疯狂取款 携款潜逃 再审减刑【案情摘要】2006 年4 月21日晚上10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千元后,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一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2006年4月24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由于此案事后被媒体曝光,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申开庭。2008年3月31日,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案例分析*【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民事合同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中,许霆是拿着自己合法的银行卡通过正常的手段取钱。整个活动属于履行民事合同的行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即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之一种,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案例中,许霆获得利益,财产消极的增加。·他方获得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 案例中,银行获得损失。·本案详解:许霆在第一次取款时,取得1000元,而帐户实际仅扣1元,是在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占财产】侵占财产属侵权责任,民法中规定,侵占财产的当事人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的责任。案例中,许霆在第一次取完款,查询账户后,已经意识到柜员机出现了故障,而再次取款,这实际上是属于一种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许霆的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许霆再次取款时,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又加之其恶意“窃取”,故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判决】许霆在最后的庭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从无期到有期徒刑5年,到底是什么影响了判决呢?*案后反思*【当事人】一方面,案例中,当事人许霆曾是法律系统内人员,就更应该知法守法,做法治文明的先行者。作为当事人的许霆,如果能够坚守道德底线,能够权衡利弊,想必这样的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另一方面,当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就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作为公民的尊严与权利。【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早已是个沸沸扬扬的话题,也是一个多年来,也是今后会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即便艰难,法治的精神是始终如一的。司法的独立,最终目的也仍旧是要给公民以公平,要给当事人以正义。司法独立了,才能让法院的判决与人们的正义感不至于相悖。【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又能给当事人以正义。 在我国,由于实行严格的制定法原则,法官只能实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便把许多的当事人置于许霆、广州中院那样的困境。“许霆案”的判决结果是以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得出的。面对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舆论哗然,迫使高级法院不得不将本案发回重审。但是,法律条文俱在,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条文。这样的情况下,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令人遗憾的是,案例指导制度提出已有两年,但是关于其细要规程尚未公之于众,而为变成一种有效的运转制度。“许霆案”之类引起广泛关注的的案件正揭示了引入这项制度的紧迫性。*论文总结* 论文中涉及的案例(许霆案)虽不归之于民法,但还是反应出了众多的民事法律问题,作为学习民法学的学生,我们不妨进行学科、专业之间的互补,也是不无益处的。论文出处(作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在宪法与政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