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欲求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1)(2)
2017-09-27 05:34
导读:既然“欲求行为论”大致等于“目的行为论”,那么其必然也以哲学的现象学和本体论理论为基础,“人”成为其哲学基础的核心。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既然“欲求行为论”大致等于“目的行为论”,那么其必然也以哲学的现象学和本体论理论为基础,“人”成为其哲学基础的核心。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等上层建筑。西原先生对此观点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他认为:在起源论中是先有了人类,因此才有欲求,并在其上形成了经济组织。人类本来就具有所有欲,由此出发,人类就要追求经济上的富裕。这种基本的欲求是与人类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它形成和发展了各种不同的生产关系,进而为了追求阶级利益而产生、制定了法律,包含刑法在内。即使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引起独立的规律性运动的情况下,实际上还是人的欲求的规律性运动。政治、经济制度是便于人们从事社会生活的制度。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推动其发展的也是人。可见,西原先生认为整个社会生活是建立在人的以欲求为中心的行为基础之上的,制定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也必然以人的欲求为基础,很自然地就推出刑法的根基在于个人的集合体的国民的欲求之上。
三、“国民欲求”提出之历史根源
一个人的思想无可避免地会烙下其所处时代的印记,因此探寻一个人所处的特定历史年代对于研究其提出的理论或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西原春夫先生1928年出生于东京武藏野市,1949—1956年就读于早稻田大学第一法学部及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历史性的巧合,日本战后刑法学的发展以1956年为界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战争结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为止,是日本战后刑法学的重建时期。1945年,战争结束之后,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展开了“非军事化”、“民主化”运动,在废除了天皇制的治安立法的同时,建立了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保护基本人权为三大支柱的“宪法体系”。相应的,在刑法中,尽管是应急实施的,但在理论上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刑法部分的修改(1947年),为战后刑法学的民主化奠定了基础。西原先生的整个法学学习史正处于日本战后法学的“民主化”时期,民主思想和人权保障思想必定在西原的法学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956年,以全面修改刑法为契机,日本刑法学进人民主主义刑法学的成熟期。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内部专门设立刑事法分会,讨论刑法修改问题。1971年,起草出了《修改刑法草案》,并于1974年4月公布。该草案提到,“考虑到目前犯罪状况以及国民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刑法分则中的各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以适应现代社会中的犯罪化需要。”西原先生1965—1973年担任这个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刑事法分会的干事,可以说西原先生参与了该草案起草的大部分过程。西原先生早期所经历的民主法学教育塑就了其民主思想,“国民的欲求”成为指引其参与立法工作时的思想主线,而体现“国民的要求”的立法工作又不断地内化为其学术思想。1979年,他将刑法的根基,这个刑法学的最基本的问题,归结为“国民的欲求”。
四、“国民欲求”之特征
对一个概念的理解在于对其内涵的把握,而一个概念的特征又是其内涵的外在表征,所以要把握一个概念对其特征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西原先生认为国家在制定刑法时,作为其直接基础的是:“当国民对不良行为的状况以及为此而制定刑法的意义普遍有了正确的认识时所抱有的欲求”。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可以归纳成“国民的欲求”这个概念。据此,“国民欲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国民欲求具有很大程度的道德伦理性
国民欲求以个人的欲求为基础,是对当时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欲求的一种集合抽象,从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通念。作为国民欲求基础的个人欲求不能不受特定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的影响,从而染上浓重的伦理道德气息;同时,国民欲求作为一种社会通念,经过历史的沉积又会形成道德,二者彼此生成、浑然一体。国民欲求是制定刑法的直接基础,而国民欲求中又蕴含了道德的因素,-这不得不去思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探讨中,人们又很自然地联想到“自然法”的理念。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实定法”,实定法就是现实中以条文形式存在而又有效的法规范。在二者之间关系的讨论中一直存在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论开始,至近代初期的自然法论,都承认自然法具有超越实定法效力的约束力,认为违反自然法的实定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否定j拉斯克把这种见解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自然法。到了19世纪,这种形式自然法的理论受到了法实证主义思想的各种思潮的严厉批判。19世纪末到20世纪,自然法论再次复兴。20世纪复兴的自然法主流,按照拉斯克的分类,是以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为内容的。其中可找到不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作为对实定法的规制原理的法律价值理念,也就是理想法。西原先生思想中的自然法是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首先起到了构成实定法的解释基准的作用;其次,作为“应有的法”起到的是立法理念的作用。他认为,从以上意义上看,有必要把各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一并列入刑法基础的要素予以考察。在民主社会,国民欲求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对实定立法起指导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