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欲求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1)(3)
2017-09-27 05:34
导读:(二)国民欲求蕴含一定程度的个人法益保护性 人的欲求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欲望。国民欲求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体现的不仅仅是国家利益或社
(二)国民欲求蕴含一定程度的个人法益保护性
人的欲求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欲望。国民欲求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体现的不仅仅是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国民个人的利益也闪烁在其中。如果只体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则失去了国民欲求这个概念中的民主意味。人们要求制定刑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加以处罚,关键在于刑法具有使国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正如中国台湾学者陈志龙所言:界定法益概念时必须与国家保护法及国家意识予以分开,纯粹以刑法的观点来界定;否则将产生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从而使刑法的本质主要在于保护个人的法益的思想遭受否定。刑法规定中的自然犯很明显地可以看出其不良行为侵害了国民个人利益,从而使国民产生一种欲求要求国家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法定犯,其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与国民个人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那又如何促使国民产生欲求要求国家行使刑法制定权将这些不良行为规定为犯罪呢?例如刑法中规定的“不申报罪”,国家因为该规定取得了税金,而国民则要上交一定的税款,否则就会受到国家的处罚。从表面上看,国民因这条规定而受到损失,国家得益;实则不然,国家通过税收制度取得了财政收入,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职能;通过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来进行合理的第二次分配,以使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福祉。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税收的深层次意义,就会养成爱国护税、偷税可耻的思想,这种思想会慢慢地变成一个社会的主流的道德理念,从而内化为国民的欲求。这种演化过程不是一种空想,在欧美社会已经变成现实。可见,只有在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能合理地转化为个人法益时,国家行使刑法制定权才有其国民欲求基础。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冯殿美 王琪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
论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