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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高素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德法两国强调的司法独立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审判独立上。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是两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德法两国均注意通过招录、选拔、培训、晋升、保障、惩戒等人事制度建设,保证法官、检察官的高素质。两国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严格的任职资历要求、逐级选拔的规定、中立权威的选拔机构、公正公开的选拔程序,保证了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必定是同行中名副其实的佼佼者,也使得上级法院的判决比下级法院具有更强的公信力。每年一个星期左右的培训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及时更新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交流有利于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合作。比其他公务员更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后优裕的生活保障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也使得他们倍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法官、检察官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特权;不仅如此,他们在纪律方面受到的约束比其他公务员更为严厉,只要他们的行为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就可能受到惩处。两国法官、检察官任职前的高标准、任职中的严要求、任职后的优保障和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保证了司法人员的高素质,而且有效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和检察官不需、不能、不敢也不愿腐败。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运用。诉讼程序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非黑即白的判决结果不利于当事人保持合作关系等缺点。德法两国充分认识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开始大量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与诉讼机制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德国把发挥诉讼前的调解作用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案件后,首先要求当事人双方书面交换各自的理由,也可以确定一个时间,要求双方到庭陈述理由,尽可能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妥协,解决纠纷。调解未成才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法国为了应对诉讼爆炸和减轻法院负担,2002年开始设立“社区法院”,由社区中志愿服务的律师、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