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息的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2)
2017-09-28 06:16
导读:2.3 在网络上随意发送有版权的出版物 在Internet这个世界范围的网络中,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是它使用最广泛的一项服务。使用Internet提供的电子邮件服
2.3 在网络上随意发送有版权的出版物 在Internet这个世界范围的网络中,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是它使用最广泛的一项服务。使用Internet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实际并不需要直接与Internet联网,只要找到一个与Internet真正联网,并愿意为你提供Internet信息的服务机构,就可以进行收发电子邮件。图书馆员利用电子邮件系统所具有的开放性,在网上随意发送一些有版权的出版物,使一些非Internet网的用户也可通过称作“网关”(Gateway)的电脑获取Internet网上有版权的出版物,扩大了侵权范围。
2.4 对网络信息非法修改 网络信息的完整可靠,是用户自由获取信息的前提,也是信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保证。图书馆员在网络服务中或多或少地掌握着用户的检索需求和他们的研究课题方向,因而在为用户检索咨询时,可能会向用户提供他们有意、无意间随机修改、删除过的网络数据或程序。这在他看来无足轻重,但网络信息中的数据、程序或标识信息,都拥有它的合法性,随意的修改,是对产权人的侵犯,对信息交流系统完整性、系统性的破坏。
3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扩展,为用户自由搜寻所需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图书馆员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挑战。正确处理好自由获取信息与产权保护的矛盾,是网络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无论以上哪种原因造成的侵权,其主要原因还是图书馆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从思想根源上杜绝这一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法和相关国际、国内公约、法规的教育,使他们对各项法律、法规有较深刻的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遵守法规,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界定范围是防止侵权的有效措施。为了协调好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与信息用户之间的关系,保护好信息知识产权,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我国也对信息资源保护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作了必要的法律规定,在权衡了三方利益的同时,划定了“合理使用”的界定范围。网络时代的图书馆员一定要以这些条例法规为准绳,认真辩清网上开放的“公有领域”信息源和“专有领域”信息源,把为科研教学目的和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而对软件的少量复制与以商品化服务为目的的文献复制区分开来;对于网络上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各类数据库等信息产品,要在“合理使用”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处理工作。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采用网络安全技术,也是防范信息产权侵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如设立防火墙(Firewall)。此技术可以在公共Internet与私人及内部LAN之间构筑一道电子屏障,来阻止非法用户从公共网络侵入,以及内部网络用户对Internet的侵权访问。而信息加密却是信息系统所用来对付侵权和网络黑客侵袭的一项核心技术。象N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