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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2)

2017-10-01 02:52
导读:四、可作为从轻处罚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 可作为罪轻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不以被引诱者事先无犯意为构成条件,但与正常、合理的侦查手段是有区别的


  四、可作为从轻处罚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

  可作为罪轻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不以被引诱者事先无犯意为构成条件,但与正常、合理的侦查手段是有区别的。这种引诱犯罪辩护理由的成立也要求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实施引诱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侦查权的司法人员或者其代理人;二是引诱者必须有具体的主动的引诱行为,包括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的举动。若侦查人员只是消极、被动地对待犯罪的发生而不设法制止,不属于引诱犯罪。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克鲁丝案中认为,当警察的行为遵循以下两个规则时,不得作为行为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1)警察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的特定的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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