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探析--(2)
2017-10-01 05:45
导读: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 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 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为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 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 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 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意在向所有上市公司全面推开独立董事制度,此举之善意值得肯定。但该《指导意见》存在诸多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不严格、不科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 《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范围。该列举式规定尽管较为 详细,但仍有两处漏洞:其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 董事。而这对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给朋友留面子、在朋友面 前拉不下面子等“面子主义”的特征。在这种文化特征的影响下,难免会出现这样的情 形:即使公司董事、经理滥用职权,损害了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 也因碍于情面而不愿做一些令董事、经理朋友难堪的事情。这样,证监会精心设计的独 立董事的任职标准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其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 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而对此,外国一般有禁止性规定。 如果《指导意见》不设立一个标准,来隔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的交易关系,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在实体上仍不免令人怀疑。由此来看,《指导意见》是不能用“其他人员 ”这样的含糊字眼来一并包容上述两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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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根据《指导意见》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