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2)
2017-10-02 01:52
导读: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必要条件理论的意义提出质疑,如冯?巴尔就说,“必要条件理论
必要条件理论之优点在于,能有效排除因果关系判断上之不相干因素。尽管有很多学者对必要条件理论的意义提出质疑,如冯?巴尔就说,“必要条件理论的主要不足不是它将过多的事件列入原因中去,而是它根本无力在原因和非原因之间进行区分。……既然如此,在作者看来,适用必要条件理论本身也是毫无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对于判断大多数案件,都足以获得符合公平正义之结论,这也是必要条件理论为各国法院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所在。
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必要条件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许多复杂侵权案件尚不能充分说明,亦即构成必要条件理论适用之例外情形。择其要者,笔者认为这些例外情形有以下几类:
第一、聚合因果关系。聚合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如依据必要条件理论,两加害人均可主张如无我之行为,该损害仍会发生,则认为不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虽受有损害,但无法请求赔偿;加害人虽为侵害行为,却无庸负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
第二、假设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的提出乃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告不法行为固然引起原告损害,但若被告遵守法令,如若不为不法行为,损害仍然会发生,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责?关于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传统上以因果关系处理,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之原因,至于假设原因之存在,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在此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非属因果关系问题,而系损害之计算问题。[38]
第三、超越因果关系。例如被告因过失引起瓦斯爆炸,致原告房屋完全损坏。但事后发生地震,可以证明即使原告房屋未毁于瓦斯爆炸,也必将在地震中全毁。原告房屋必然因地震倒塌的在学说上被称为“超越原因”,意即该条件系被被告之行为“超越”,而无由发生。曾世雄先生将这里的“假设因果关系”和下文的“超越因果关系”合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并有详细论述。[39]超越因果关系与假设因果关系之区别在于,在前者原告行为之外的行为或事件(超越原因)实际上已经发生,而在后者,原告应为合法行为而实际上未为,属于“假设”存在的原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致有损害,但无法确定谁系加害人,在此情况下,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有无。例如甲与乙在狩猎时,同时向某一方向开枪,致丙身中一弹身亡,但该子弹无法证明究竟为谁所发。依据必要条件理论无法证明甲或乙之开枪,为丙死亡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