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商标权的法律思考(2)
2017-10-02 02:07
导读:三、共有商标权的“共有”之性质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
三、共有商标权的“共有”之性质
在物权法中,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注8)共同共有,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注9)共有商标权既然借用了物权法共有的概念,那么,如何认识共有商标权中“共有”的性质?它是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
作者认为,共有商标权一般应为共同共有为。共同共有的各商标权人对其共有的商标平等地享有不可分割的权利,作为客体的共有商标并没有被划分为若干份额时,共有商标权应当视为共同共有。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共同共有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共有商标权也是基于一种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这种共同关系就是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或者共同受让而成为共有商标权人。
当然,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各共有人也可以按份共有同一商标。商标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四、共有商标权的取得
和物权共有的取得方式一样,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数人共同向有权机关申请并经其审查核准获得的共有商标权;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是因为继承、合同等而取得。当然,无论是继承取得,还是协议取得的共有商标权,都必须经过有权机关核准公告。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形成共有商标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继承人或者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两种方式,即使用和注册。商标权缘于使用(注10),数个人共同使用某一商标,也可能形成共有商标权,例如合伙组织使用的商标,当合伙解散后,该商标权可能归个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在多数国家,共有商标权产生于注册。我国《商标法》第5条只规定了通过共同申请原始取得共有商标权,事实上,对于只有使用而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数个所有人也可以形成共有商标权,只是这种共有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