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指令的识别与责任确认
2017-10-02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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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货交易中,经常会有经纪人向客户介绍市场情况,问客户要
在期货交易中,经常会有经纪人向客户介绍市场情况,问客户要不要操作?客户一般会说:“你看着办吧!”经纪人就按自己的理解操作了。这就是典型的在指令不明确的情况下的操作。也有的是鉴于行情迅猛,客户说下单、下单,经纪人按自己的理解为客户下了单,平时每次买100手,他也买了已持仓品种100手,或将炒得火热的品种买入100手。如果行情朝向不利于客户持仓的方向发展,则期货公司要承担客户的亏损责任;如果行情、收益不错,客户予以认可,则另当别论。期货法规、规章、交易规则要求交易所、期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期货公司、客户的指令下单,不但严禁越权下单、在客户没有指令的情况下下单、在客户指令不明确的情况下下单,还规定合约约定要具体明确,以免引起歧义。具体地讲,当客户的交易指令没有具体的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等于该指令无法操作,虽然目前期货市场上只有7个交易品种,但在下达交易指令时,需要明确所交易的是什么、合约月份、买卖方向(包括作多还是作空,实际就是买进还是卖出)、买卖数量、客户应当谨慎操作,量力而行,不可盲目炒作,因为毕竟期货市场上的风险太大,期货公司及其经纪人亦应为客户着想,不可一味地为赚取交易手续费而放任甚至怂恿客户下单。
一、交易指令方式必须明确、具体。期货公司往往出具的是格式合约,虽然中国证监会为期货合约发布了指导性的意见,颁布了规范性的样本,但具体合约文本的内容却是需要期货公司与客户具体约定的,不能完全依赖于规范样本。很可能不同的期货公司与客户所作的约定是不同的,尤其是关键环节的内容。就交易指令方式来说,就要求既为双方容易理解、掌握,又要对保护客户利益是有利的,不能仅从期货公司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发现有的关键问题(在这里主要指的是交易指令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即可推定就是期货公司的过错所致,而不能认为是客户的过错。除非合约注明,所作某项、某内容约定系客户坚持所为,期货公司方可免责,否则,期货公司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推定期货公司对客户的交易结果负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从事交易,不应当接受其他人的交易指令。但在期货交易中,常常是客户没有时间盯盘,而是委托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指令下达人,也就是本司法解释中所讲的受托人,期货公司应当在审核清楚客户出具的委托书后,接受指令下达人的操作指令,否则亦应认定期货公司负有过错。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和案件是,期货公司接受了非指令下达人的操作指令怎么办?严格讲,过错就在于期货公司。但事实应当调查清楚。有时是指令下达人又委托他人代为下达交易指令,这种情况的交易不会是仅仅一次。常见的情况是当交易结果是赢利的时候,客户予以认可,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当交易结果出现亏损时,客户则会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认可。这说明,客户对非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是知道的,然而,期货公司却无法以书面授权或者合约补充约定来予以抗辩,当提起诉讼后,法院就只能作出对客户有利的裁判结果,不会去考虑指令交易中的具体情节。为此,期货公司吃了不少苦头,如果不通过书面约定来确定改变下单指令的事实,就避免不了吃亏的局面。因此,正确确定指令下达人,正确对待合约约定,才可能避免酿成纠纷。
三、当客户下单指令不明确时,期货公司有义务予以核实,不得将错就错随意作出理解和解释,必须得到客户明确无误的指令时方可即时下单。期货公司对于交易指令不论理解错误,还是有意错误下单,不考虑其主观意图为何,不管是为了客户利益,还是其他用意,只要是行情向客户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导致客户持仓损失的,客户均有权提出索赔,即对其保证金亏损部分、佣金、利息等提出赔偿要求,期货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抗辩。而当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后,客户发现行情非常有利于其持仓时,或者交易后并没有发生亏损时,客户有权认可该交易结果,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交易结果没有损害客户利益,并不是客户必须认可交易结果,其只是可以、有权而已,主动权在于客户,其不是必须认可该交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