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2)
2017-10-02 03:00
导读: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
第三,要一视同仁,重视“人”的发展问题。对聘任制法警,应与在编干警一视同仁,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各类在职教育、培训的机会,同时,应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以及适合于其个人发展的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为他们实现自我深造和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归根结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笔者认为,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三、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双重领导”之间的关系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笔者认为,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
1、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的前瞻性、规范性和计划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就更应当有一个统揽全局的前瞻性、制度性工作规划(至少应有年度工作计划)。笔者认为,这项规划应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牵头,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制定。首先,应明确几项基本原则,即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其次,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第三,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法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