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流转的国家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立(2)
2017-10-02 03:55
导读: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土地使用者订立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有特别限制外,均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继承、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通过土地出让,不仅使国有土地得到分散利用,而且创制了一种可自主处分的民法上的财产权利-使用权,因而使土地(间接地)成为可有限流转的财产。
划拨土地可以说是对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使用国有土地现状的一种默认。这种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但是,由于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划拨土地均是用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因此,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已经改变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具体参见第三节)。
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创立及其相配套制度建立,形成了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土地产权流转体制。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界划土地使用范围的工具,不具有财产价值,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体制下,土地使用权成为具有所有权功能或属性的财产权。从传统物权法的观点看,出让土地使用权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地上权,但我国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人通常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只是这种权利存在着期限。具体讲,我国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如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土地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是直接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范围。基于这种对土地的直接的支配关系,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排除任何第三人对土地的侵占、侵害和其他妨害,享有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上请求权。同时基于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利用,使用权人也拥有相邻地役权等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传统物权法给予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相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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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因此它属于他物权范畴。但我国土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它不仅可以对抗普通世人,而且可以对抗国家。在出让合同有效期间,国家不得任意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使用。只有基于公益需要才允许国家提前收回土地。
(3)土地使用权权能几乎相当于所有权权能。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土地,而且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死亡后,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最主要区别是,它存在一定期限,另外需要向国家支付使用金。除了这两点外,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基本上相当于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使用权,不仅可以随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出租而处分,而且可以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