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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者认为,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极其重要,如果没有该条款,要求进行一般出价的规定都将是空话,因为出价人将会分割其持有的股票,并注意不单个地超过起点。他们对我国《股票条例》有关问题的评价是:“《股票条例》遗漏了一致行动方概念,第48条对于‘直接或间接’购置的提法可能不够。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比”间接购置“的广义。当一个人间接地购置时,购置的提法可能不够。‘一致行动方’的概念比‘间接购置’的广义。当一个人间接地购置时,购置的东西仍然是他的。在一致行动方的情况下,每方都可以依法有利地拥有其各自的表决权,但他们已经商定在权利方面一起行动。”(注:betty mayfoon ho,takeovers oflisted companies, collection of essays andarticl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securities law,publishing house oflaw, 1997, p.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