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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的变迁与民法中“人”的深化(2)

2017-10-02 06:19
导读:二、理性人的出现是私法自治形成的核心 无论是古代罗马还是中世纪的欧洲,法律上的人总是属于一定身份的。如果不拥有一种身份,那么就几乎不可能

二、理性人的出现是私法自治形成的核心

无论是古代罗马还是中世纪的欧洲,法律上的人总是属于一定身份的。如果不拥有一种身份,那么就几乎不可能拥有任何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私法自治就无法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存在。从其涵义可以看出,私法自治是通过个人对于国家干涉的排除,保障个人自由在社会秩序中的实现为其本质的:一方面通过当事人自由意志实现行为人双方间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对个人与国家之间互动的协调,实现当事人的私利益。因而在私法自治中,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就是作为能够认识自己私权利的人,也就是理性人存在。这个人必须是普遍的、脱离个体身份特征的。

而在古罗马,这个人仅为具有罗马公民权的家长,在中世纪主要是封建庄园主,只是到了18世纪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哲学充分发展、在法国民法典中形成私法自治理念时,这个以当时的资产阶级(包括市民与商人)为基础的“类”的人,才真正支撑起私法自治这座大厦。可以这样认为,私法自治的形成就是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上。

(一)理性概念的发展及理性人的形成

理性一直是西方法律的传统概念,并同自然法交织在一起的,其内涵也一直在变化,这个过程体现着对人的认知过程。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如此表述:自然定律(law)就是最高理性,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law),它的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或城邦之前⑩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11]这种带有绝对主义自然法色彩的理性,更多地是指一种神(自然的)或自然法上的理性。

在中世纪后期,这种以神为中心的自然法概念开始让位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观念、以及理性与发现的观念,理性成为自然法的标准。[12]在这个基础上,圣?托马斯形成了完整的成文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理性的人对于永恒法的参与,人类法只有在依正当理性的情形下才具有法律的品质。[13]此时开始出现了世俗法(或者称为制定法)与永恒法(或称为教会法)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理性主义开始出现。到了16世纪末期,经过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人文主义兴起,自然法不再披上理性的外衣,不再具有高于人类法律的性质。人们称自然法(thelawofNature)为理性法律(thelawofration),意味着人类本性(nature)可经由普遍理性而被认识为法律,自然法的原则是理性发现,而丝毫不依赖于自然力或神的启示。这样,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进一步得到发展。

17世纪时,自然法更加世俗化。培根在其未完成的“新大西岛”(NovaAtlantis)中说法律纯粹就是人类功利考虑的产物,而不是某种高级秩序的反映或应在观念上与之契合的事物。[14]此时人开始被看作是拥有一切理性尊严的人,拥有所有自然平等权利的人。

18世纪的“启蒙运动”(被称为理性时代,ageofreason)建立在对17世纪的反思及世俗法与永恒法分离的发展之上,此时对传统权威与神学体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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