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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禁止竞业义务论

2017-10-02 06:1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董事禁止竞业义务论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一、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概念、生成依据及性质  

  一、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概念、生成依据及性质

  董事禁止竞业义务,亦称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或董事竞业回避义务。在我国,董事禁止竞业义务始于1929年《公司法》的颁布。后因果消声匿迹。1993年12月29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及其后的施行,它又回归中华大地。

  从学理上讲,董事禁止竞业义务为禁止竞业义务的子项。为此,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将它称为狭义禁止竞业,而将禁止竞业称为广义禁止竞业,广义禁止竞业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而言。其被禁止的客体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即对任何人均加以禁止。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公司名称权等之类权利,均禁止权利人以外之任何人行使。狭义禁止竞业义务,则仅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而言。其被禁止的主体,则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尚需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其被禁止的客体则也是特定行为(注:刘清波:《民法问题研究》,台湾三联出版社1986年版,第316页。)。可见, 董事禁止竞业义务,为公司董事不得实施其所任职公司之营业具有禁止性质之行为也。

  董事禁止竞业义务,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依产生方式而言,可分为法定禁止竞业义务和约定禁止竞业义务。前者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后者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而意定。依竞业方式而言,可分为同业禁止竞业和兼业禁止竞业。前者是指禁止的竞业行为与权利人的营业相同或者相类似;后者则是指竞业行为与权利的营业相关、或义务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董事(注:荚振坤:《竞业禁止初探》,《法商研究》1995年第5期,第41页。)。

  公司董事禁止竞业义务是公司董事应负重要义务之一。就它的生成依据来说,我国大陆学者有两说。一为“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说(注:郑万青:《论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学习与思考》1997年第7期,第32页。), 二为“由董事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具体义务”说(注:苏义保等:《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学探索》1997年第3期,第28页。)。笔者认为, 董事禁止竞业义务与董事的其他的义务一样,其生成依据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内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三说。一曰信托说。这是英美法的通说。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董事义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33页。)。二曰代理说。 英美法等的另一些学者认为,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义务依据代理的法理获得说明(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34页。)。三曰委任说。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董事被公司委托从事的行为既有管理和经营受托财产的行为,也有此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董事在执行业务中的意思决定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代理人。信托说和代理说包容不了这些行为和权利。而委任说则能弥补上述之不足,能较好地说明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注: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39页。)。笔者亦赞同委任说。

  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性质不同于善管义务之积极的作为义务,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即它要求董事不得为特定行为。此种不作为义务基于上述法律或权利主体(公司)对董事的委任而发生。

  二、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内容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董事禁止竞业义务的内容众说纷纭。择其要者可分狭义和广义两说。狭义说认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仅指“董事不得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注:郑万青:《论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学习与思考》1997年第7期,第32页。)。广义说则认为,董事的禁止竞业义务,除上之外,还包括“董事不能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禁止自我交易”两者(注:苏义保等:《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学探索》1997年第3期,第29页。)。笔者主张狭义说,因为它能较准确地揭示董事禁止交易义务的内容之内涵。广义说则将属于董事忠实义务内容之“董事不能抢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禁止自我交易”,也作为董事的禁止竞业义务的内容,这就超出了董事禁止竞业义务之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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