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的价格、品质与三包期限(2)
2017-10-02 06:47
导读:如果以上分析无大错,那么消费者最终能否获得三包,则取决于消费者的谈判(砍价)能力。举例来说,一双要价120元的仿皮鞋,谈判(砍价)能力强的消
如果以上分析无大错,那么消费者最终能否获得三包,则取决于消费者的谈判(砍价)能力。举例来说,一双要价120元的仿皮鞋,谈判(砍价)能力强的消费者甲,也许只要花90元就可以买到;相反,谈判(砍价)能力较差的消费者乙,也许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比如用100元来购买同样的一双鞋;而消费者丙可能根本就不善于砍价,对方要多少钱就付多少钱,于是他以120元买到了这样一双鞋。如果按照上述《三包责任规定》第5条的规定,消费者甲只能在一个月内主张三包的权利;而消费者丙则可以在三个月内主张权利;消费者乙如何主张权利,则取决于如何对该条进行解释(该规定没有界定是否包含本数):如果该条所说100元以上包括100元整,则乙可以在三个月内主张权利;如果该条所说100元以下包括100元整,则乙只能在一个月内主张权利。总的看来,按照这种规定,当仿皮鞋的要价在100多元时,消费者主张三包的权利的除斥期间的长短与其本人讨价还价的能力成反比:能力越强,期间越短;反之,能力越弱,期间越长。面对这样的结果,笔者不禁要问,该规定究竟是为谁而定?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要偏袒经营者?
现实的生活告诉我们,物美价廉永远都是消费者所希望和追求的。在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前提下,相当多的消费者都会作出“只买对的,不买贵的”的决定来。有人曾半开玩笑地说,家庭主妇是真正的“民主斗士”,她们在和小商小贩的讨价还价中,实践和贯彻着(经济)民主的真正精神和意韵:平等、自由和权利。曾几何时,商品短缺,只好凭票证“供应”,商店出售的商品一概不许讲价,顾客缺少挑选的权利,甚至还有接受搭配的义务……然而时代毕竟在变化、在进步。现代社会的人更加自主,更加看重自己的能力,更根本地,珍视可以讨价还价的权利。而上述《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第5条则表明,规则的制定者试图抑制交易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分配交易风险的惯常做法,而强迫当事人适用其制定的规则,亦即试图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名义下替代和干预私人对自己事务的安排。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根据模糊的(价格)标准特别对某一类商品予以区分的做法本身却是缺乏合理性的;其对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消费者(如上述甲、乙、丙)给予不同的救济时限(除斥期间),也有违反公平原则之虞。
应当承认,“在合同文件没有处理所有事项的情况下,法律可以起到‘缝隙添充剂’的作用,因为法律可以管辖双方未处理的事宜。‘缝隙添充剂’可以提高效率。”([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但问题是,法律的上述作用不是针对强制适用规范而言的,“如果法律是强制适用的,受其不利影响的人或者简单地承受其结果安排或者花大量的金钱重新构建其事务。但如果法律是推定适用的,问题就不会那么尖锐,因为受影响的人可以使用相关措施提供的程序排除其适用”,([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因此,当规则的制定者以牺牲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代价而强力推行其规则或制度设计时,虽然看似减少了当事人通过个别谈判来安排三包期限的成本,但是在这种规则可能造成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另外寻求解决之道,甚至不得不对该规则本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