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中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1)(3)
2017-10-03 04:48
导读:5) 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了来信、来访机构,专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地发
5) 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了来信、来访机构,专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地发现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查处,也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监督的一种方式。
6) 监督政府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意见。人民代表在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如果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监督政府处理并答复人大代表的意见和提案的办法,在我国各级人大以形成制度,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7) 质询和询问。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政府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违纪行为时采取的一种监察手段,除质询权外,人民代表还可以行使询问权,通过询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中不清楚的事项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议案的全部情况和理由,以使对议案正确地作出决定。询问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事前监督。
8)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特定问题的调查是及时查处国家行政管理中重大的、特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一种较为灵活的监督方式。
3、 人事监督、选举权、任命决定权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事前监督,罢免权,免职决定权是对他们的事后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两个方面。通过人事监督权的行使,可使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不得担任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有能将那些不称职、违纪违法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予以撤消。
(二)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方式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监督的形式、特点、范围和程序等,并且该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将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也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的方式之一。
2、 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遇到违法时,即通知他们予以纠正。
3、 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时,即通知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予以纠正,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管不仅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实际上也对具体行政行为发挥着监督作用。
(三)行政监察
1、 行政监察的方式
1) 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政法规、制度、纪律情况的检查。
2)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是实行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保障人民群众与违法违纪行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3)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查处检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是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4)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收录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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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监察采取的措施。
1)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这是监察机关对被监督机关人员的具体违法失职的行政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时防止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或者减轻该行为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