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中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1)
2017-10-03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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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职能大为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国家的职能大为扩张,行政权力急剧膨胀,其活动范围随之扩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的变革时期。因此,强化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尤为迫切和必要,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诸多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比较集中的暴露出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论述的行政权力,就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权力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并形成一定的体制,以及这些权力组织内部活动的各种规则;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哪项行政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享有个人私权力无法比拟的特权。它的行使必然改变或重新确立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不仅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影响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式和途径不是单一的,监督规则也是多样的,但如何才能更有效的监督,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制国方略和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建立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制度在依法制国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监督不力的原因,如何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达到的要求做了论述。【关键词】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依法行政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概述
一、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念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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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全力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消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一方是监督主体,一方是监督对象。监督对象首先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次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的代表,在行政管理中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但在行政权力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却不于行政主体并列,成为独立的监督对象。特别是在行政监察中,国家公务员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二、 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察内容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可以通过备案制度进行,也可以应其他监管主体的请求进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权力法制监督主体,起主要监督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消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除次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人民法院撤消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