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1)(2)
2017-10-03 06:08
导读:“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所谓“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
“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所谓“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因此,它包括变更从来都是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我国学者认为还有一种非犯罪化,即当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考虑到有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根据刑事政策与策略,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置,未认定为犯罪。可见,非犯罪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犯罪化,指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把原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从原刑法中剔除出去,使其成为合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狭义的非犯罪化,指立法机关对于原为科处刑罚之犯罪行为,放弃刑罚且也不以行政处罚之,成为完全的合法行为。本文探讨的非犯罪化主要指广义的。这里要指出的是非犯罪化并不是大规模的除罪化运动,而是因社会的发展,把刑法中不宜作为犯罪规定的行为合法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二、犯罪化的任务
犯罪化意味着刑事法网的扩张,法国学者曾经对犯罪化问题作过精辟的论述,认为“犯罪化可以源于两个不同的思路。一个思路是保持社会免受新型的侵害,这种犯罪通常是与新技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政策可以称之为现代化的政策,另一个思路是指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这种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可以称之为保护的政策。”显然,这两种犯罪化的思路是有所不同的,前一个思路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社会经济技术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需要予以犯罪化。比如,全球化下的科学研究已经变成一种社会行为,科学研究已经完全职业化,严重的科研违规行为同样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过程就成为必需;又如,利用克隆技术危害人类的犯罪,在外层空间实施的犯罪等。在这一点上,德国刑法的做法或许值得我们借鉴。全球化时代,因为危险无处不在,公民面临诸多危险而丧失了安全感,为了求得社会的安全,德国刑法将犯罪圈适当放大,“实行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主要表现在将部分一旦既遂后果便不堪设想的未遂罪规定为既遂犯罪,甚至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增加危险犯罪的规定,从而使危险消除在危险状态阶段,更好地保护法益。”这或许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加以吸收借鉴。后一个思路是随着社会生活演进,人权的内容扩张,出现了各种新型的权利,为此在法律上确认这种新型权利的同时,需要将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犯罪化,以协调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现代刑法理念。但无论是现代化的政策还是保护的政策,犯罪化都是通过定罪这一法律的和社会的活动而实现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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