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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1)(3)

2017-10-04 06:46
导读:我国法律为何在现阶段既未赋予司法机关民事上的诉权亦未赋予司法机关刑事上的诉权,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对新闻媒体实行严格的事前审


  我国法律为何在现阶段既未赋予司法机关民事上的诉权亦未赋予司法机关刑事上的诉权,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对新闻媒体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制,传媒主体非民间个人或组织,且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从事传播活动和监督活动,出现侮辱、诽谤和侵权的事实,可能性极少。偶有侮辱、诽谤或侵权行为,极少有出于真实恶意,且司法机关也易寻求到其他救济途径。二是不赋予司法机关上述诉权,不会动摇司法独立的基础,三是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制,如果赋予司法机关上述诉权,则会改变司法程序中的三元结构,司法公正在程序上难以保障,司法独立的正当性也将受到质疑。

  随着表达自由的扩展,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出现一种对司法独立的“实质性的危险”是有可能的。放任表达自由的滥用与被利用必不利于司法独立,并使表达自由最终缺乏保障;放任司法机关限制表达自由必削弱民主政治的基础,人们在利益的表达过程中必形成“虚假的多数人”和“虚假的少数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成为“泡沫”,集中的真实性、正当性从何而来?民主政治一旦变成一种“政治泡沫”,法治从何而来?丧失社会性的司法必将变成一种司法专横,司法何以独立?

  当前,我国在处理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关系时,既存在立法上的失缺,也存在救济途径的非常态。其结果是掩盖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又缺乏正当性诉求,因此,将其救济途径制度化,法律化十分必要。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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