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标准(2)
2017-10-06 01:23
导读:一般说来,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然而有些伤害即使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仍然被视同工伤,按照工伤对待。
一般说来,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然而有些伤害即使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客观标准仍然被“视同工伤”,按照工伤对待。这是工伤认定的特殊标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这三种情形上看,“视同工伤”以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依据,通过保险转移的是社会风险。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有利于明确其在性质上与一般工伤的职业灾害性质的区别。
对于《条例》第十五条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争议较大。主要原因是对于“过劳死”情形应否认定为工伤,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过劳死”大多比照该规定进行救济。但是,即使是由于过度劳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只要是没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为工伤,而真正的需要保护的明显的过劳死职工却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视为工伤,不利于保护职工的权益。而对于“过劳死”的情形亦应认定为工伤。所以,应当在保留现有的视为工伤的情形的规定的同时,在《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过劳死”应当认定为工伤。
参考文献: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黄晶.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几个法律问题.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9,(4):409-411.
[2]梁三利.取消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应慎行.法学,2009,(11):3-10.
[3] 潘行球.工伤认定条款修改建议.社会保障研究,2009,(4):39-42.
[4]刘德生.“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判例与研究,2008,(4):39-42.
[5]陈维君.“过劳死”法律问题之探讨.法制与经济,2008,(8):83-85.
[6] 黄月华.工伤认定的原则及标准探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