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法论文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2)

2017-10-07 01:03
导读: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即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 法律

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即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 法律 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④即除物权人外,任何人对已设立的物权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已设立了物权的财产,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其索回。例如,甲的电视机被乙盗走了,甲作为物权人可以要求乙返还。如果该电视机在未被盗之前,甲与丙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内交付,而电视机却在未交付前被乙盗走,则甲、丙是否都有向乙索要该电视机的权利?在该电视机未交付之前,物权人仍没有改变,甲作为电视机的所有人,当然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乙索要该电视机。而丙与乙之间并没有任何可主张物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 的民事关系。因此,丙不能向第三人(乙)索要该电视机。但甲和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丙作为债权人只能向甲(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四、物权和债权在权利设定上不同。

设定物权时必须公示。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 社会 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与登记变更作为其享有与变更的公示 方法 ;动产物权则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在于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的设立,是不需要公示的,因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并不具有公示性。例如,甲、乙订立了设立某一物权的合同,如果没有公示,则可能只产生债权而不是物权。设立债权时,尤其是合同债权,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根据其意思自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而物权的种类和其基本内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物权的种类和其基本内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五、民法中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商品 经济 运行的基本原则。

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即商品的交换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⑤基于同一标的物,能够成为物权与债权相 互转化的媒介,即物权借助于标的物转化为债权,再借助于标的物转化为物权。对此物权与债权之间相互转化的关系,笔者分三方面加以 分析 :

其一,债权以物权为前提。债权反映的是商品(标的物)在流通中的交换关系,而物权则是商品(标的物)的支配权和所有关系的反映。没有所有权(标的物的归属)的确定,便不会有交换的产生,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其二,物权的实现又以债权为手段。从这一关系中可以看出,物权是这一关系的两个端点,而债权位于两者之间,没有债权,物权的转移是无法实现的。

其三,物权的转移是双向的。商品(标的物)的交换就是所有权的交换,所有权人在交换中失去了原所有权,同时又取得了新的所有权。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故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规定,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

上述是笔者就物权与债权关系 问题 的一些肤浅分析,希望各位学者和专家能给予宝贵意见。

①江平:《民法学》,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326页。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34页。

③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50页。

④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329页。

⑤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上一篇:从合同债的义务群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问题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