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冲击措施研究(3)
2017-10-11 01:13
导读: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夸大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熟悉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往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进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给商在收进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进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守旧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题目,但这是以牺牲收进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预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定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给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定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假如供给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给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以为该供给商在收进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假如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目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以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固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进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2.2 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题目,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给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以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给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把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2.3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进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给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进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假如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给商因此获得收进应该回为销售商品所得。假如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给商的收人应该被回人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题目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纵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