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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司法独立题目的几点思考(2)

2017-10-11 04:35
导读:(二)调整人大对司法的监视方式 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视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最高法律监视,也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所必须的。因此,要调整人大

  (二)调整人大对司法的监视方式
  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视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最高法律监视,也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所必须的。因此,要调整人大对司法的监视方式,首先必须做到:其一,从思想上明确,无论是司法监视,还是司法独立,二者共同目的都是对法律负责,终极目的是为达到裁判公正、执法严明,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愿看。因此,二者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其二,人大必须改变把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理解为是服从它的具体领导、是对个案的直接监视的做法。明确人大的监视原则,是对法官的任免监视,是对法院院长工作报告的审查,是具体的涉及法官公正执法、伦理规范等情况的监视,是事后的一般监视。其三,人在对司法的监视应通过制定监视法加以规范,明确监视原则、监视方式、监视程序、监视范围等,以保证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转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实行党司分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很重要一点就是应先理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做到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将原来法院内部的党组织改设成党委,取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中心政法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以此类推,上一级法院党委领导下一级法院党委,地方党委不再干预司法工作。而且,党委职责要明确,各法院上下级党委和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应该是政治性领导,党委不能以党委或个人名义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审案。同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由事务性领导转化为政治性领导,并且对这种领导方式用法律形式对其权限、范围、方法及程序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各级党委的职责是确保司法工作任务完成,指导司法工作者发挥积极主动精神,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等,以保证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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