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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预告登记之范围检讨(3)

2017-10-11 06:07
导读:四、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范围 笔者以为,我国建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适用下列情形: 1.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此处

  
  四、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范围
  
  笔者以为,我国建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适用下列情形:
  1.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此处不动产物权既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他物权,如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进行抵押;
  2.附条件或者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凡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无论其是否附有条件或期限,均适用预告登记制度;
  3.不动产物权顺位变更的请求权。如同一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多个不同顺位的抵押权,前顺位的抵押权人同意将其优先受偿权让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而在进行正式变更条件成就前,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4.建筑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也可以适用预告登记。
  5.特殊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权属虽采登记对抗主义,可将这一部分的特殊动产纳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它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当然,能得到这一制度保障的债权必须是特定债权,即以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功效,应在司法解释中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05.
  [3]韩用交.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4]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题目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38.
  [5]杨唐勇.浅析〈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7,(6).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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