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2)
2017-10-12 03:21
导读:(三) 从宪法的价值定位上来分析 宪法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的产物。通观古今中外的宪法 ,其内容都包括了两个基本
(三) 从宪法的价值定位上来分析
宪法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政治的产物。通观古今中外的宪法 ,其内容都包括了两个基本内容即权利与权力。从中体现了 立法者对国家公权与个人私权予以宪法上的高度关注,使得宪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控制国家公权和保护个人私权。国家为少数人所统治,即统治阶级。控制国家公权势必是对统治阶级的统治权予以限制,因此,也决定了宪法应将其价值定位在夸大个人意志,也即包括被统治阶级在内的多数人或整体的意志。由此,不难理解***,同等与自由作为宪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而对于过分夸大宪法的阶级性,即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不管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都将是对***,同等,自由的抛弃与践踏。而以此为价值取向的宪法无疑会演变成暴力的,政治的,畸形的“宪法”。
通过以上对宪法阶级性的分析,作者以为传统的权威观念有其存在的公道依据和特殊目的。阶级对立的社会固然决定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同时分析宪法的阶级性有助于我们区分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的本质,进一步反思宪法 的真正本质与价值追求,来建构我国的宪法及理论体系。但是,宪法的阶级性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过分夸大,必然会导致唯意志论。随着阶级界限的模糊,原本的两大对立阶级更多的***成各种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团体,而宪法此时应更明显的表现为对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冲突中的主导意识和生产条件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最大化地体现宪法的价值追求。
二 宪法的社会性
宪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同时也必然属于社会现象,那么宪法与社会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传统观念仅把宪法的社会性作为与阶级性相对的概念加以理解,势必限制,阻碍了对宪法社会性概念及理论的真实,全面理解。作者从以下三反面对其作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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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相对于法的专门法律特征而言,宪法的社会性是反映社会关系并调整社会关系的属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必然对社会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原则上的确认和调整。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关系。因此,这种宪法关系必然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领域,从而在范围上体现了宪法的社会性,。另一方面,宪法对此种宪法关系的确认与调整,并不单纯是阶级意志的内容,而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情势的客观反映,而阶级意志无非是把客观情况反映到宪法规范的一种媒介和工具。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的社会性是客观,必然的,并不由统治阶级的意志任意决定。
第二,相对于宪法的阶级性而言,宪法的社会性为了执行其阶级治理职能,必须同时执行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公共职能,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宪法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同等与自由必然要求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甚至每一个人的权益予以关注,赋予其同等,自由的权利。由此决定宪法决不仅是执行阶级治理的职能,而应把重点放在执行公共职能上。诸如环境,人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题目。除此之外,宪法还应否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有特别体现?作者以为,宪法体现的固然是一种主流意志,但主流是相对于非主流而言的,禁止非主流的存在或对非主流的漠视,势必是一种自杀行为。因此,宪法应当在确保宪法秩序稳定的条件下,兼容各个阶级,阶层,利益团体的意志,才能使主流意志得以顺畅执行,否则,任何一个统治阶级或者说主流意志都无法存在。
第三,宪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要不同程度地适合的要求,反映客观,促进社会发展,而宪法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有其产生,发展,变革以至消亡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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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稳定性使保证宪法最高权威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这并不能说宪法必然是恒定不变的。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宪法也必然要适应客观规律的发展要求,确认和保护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的宪法关系和国家经济,,文化制度。由此才能保证宪法的活力和效力。另一方面,宪法自身存在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发展规律。但宪法究竟是客观规律被意志化的产物。因此,其中必然会渗透主观熟悉,意志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以。从而与规律,经济规律等纯粹的客观规律相区分,在外观上表现在宪法的滞后性,良恶及实施效果的好,差等上。